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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助基金2015年第一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

 
时间:2015-02-12  信息来源:淮安保安网  点击:16974次  【字体:
 
 
    一、保安部(10人)
    武传艺,男,因病,于2014年12月住院治疗,自费1467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00元。
    李庆安,男,母亲因病于2014年12月住院治疗,自费4776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%补助,计300元。
    王家喜,男,因病医治无效,于2014年11月死亡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给予20000元补助。
    江兵,男,因病,于2014年6月住院治疗,自费19622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887元。
    赵旭,男,因病于2014年12月住院治疗,自费1586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17元。
    朱小牛,男,因病于2014年11月住院治疗,自费7885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2366元。
    姜树祥,男,儿子因病于2014年12月住院治疗,自费1568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%补助,计785元。
    李兵源,男,妻子因病于2015年1月住院治疗,自费4292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%补助,计300元。
    宗海军,男,因病于2014年11月住院治疗,自费16424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4927元。
    孙瑞雪,男,妻子因病于2014年8月住院治疗,自费10721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%补助,计536元。
    二、押运管理中心(7人)
    李方海,男,因病于2014年11月住院治疗,自费3180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795元。
    于翔,男,因病于2014年11月住院治疗,自费3184.31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796元。
    许辉,男,父因病于2014年5月住院治疗,自费3207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%补助,计300元。
    卢永明,男,母亲因病于2013年8月份住院治疗,自费63675.51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%补助,计3183元。
    周海,男,因病于2014年12月住院治疗,自费2320.9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581元。
    韦旭林,男,妻子因病于2014年7月住院治疗,自费118466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%补助,计5923元。
    蔡维,男,因病住院治疗,自费6758.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2027元。
    三、剑兰宾馆(1人)
    孙丹丹,女,因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于2014年7月住院治疗,自费1354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71元。
    四、银盾中介(1人)
    孙瑞宾,男,因病于2014年12月住院治疗,自费3222元后因病治疗无效死亡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806元,死亡补助20000元,计20966元
    五、经营部(1人)
    吕晓玲,女,母因病,于2014年12月住院治疗,自费7127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%补助,计356元。
    六、涟水分公司(2人)
    支亚林,男,妻子因病于2015年1月23日住院治疗,自费933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%补助,计467元。
    王亚平,男,妻因病于2014年12月住院治疗,自费839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%补助,计420元。
    七、银盾物管(1人)
    姚春明,男,因病于2014年12月住院治疗,自费7364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2210元。
    八、驻外分公司(1人)
    刘守付,男,因病医治无效于2014年12月死亡,其医疗费用26246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7873元,死亡补助20000元,计27873元。
   
    特此公示

 
 
互助基金会
二O一五年二月十一日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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