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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助基金2015年第二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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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5-05-05 信息来源:淮安保安网 点击:16976次 【字体:大 中 小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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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保安部(11人)
李雨勤,男,母因脑梗死,于2015年2月住院治疗,自费1069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070元。
刘发辉,男,父因癌症于2015年2月住院治疗,自费3145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15元。
张春雨,男,父因十二指肠占位肠梗阻于2015年3月住院治疗,自费24426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443元。
丁海珍,女,母因肺气肿气管炎病于2015年3月住院治疗,自费7689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70元。
王二京,男,妻子因患未分化精神分裂症,桥本氏甲状腺炎于2015年2月住院治疗,自费10361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54元。
张大超,男,因腰椎骨脱于2015年1月住院治疗,自费19135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6697元。
郑海涛,男,因病于2015年2月住院治疗,自费4674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402元。
孙志林,男,妻子因2型糖尿病、高血压于2015年2月住院治疗,自费3104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66元。
费志国,男,因糖尿病、高血压于2015年3月住院治疗,自费6129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145元。
蒋正荣,男,母因突发脑梗死、高血压等于2015年2月住院治疗,自费7987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00元。
王锦春,男,因咽喉息肉切除于2015年3月住院治疗,自费12560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396元。
二、驻外分公司(2人)
葛玉光,男,2015年3月4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精神,给予补助20000元。
邵新,男,因左侧输尿管下段结石,双侧肾结石于 2015年3月份住院治疗,自费4864.99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3640元。
三、消防公司(1人)
干家强,男,父因鼻腔恶性肿瘤于2015年3月住院治疗,自费20786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078元。
四、银盾中介(1人)
孙瑞滨,男,因病死亡,自费6329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898元。
五、行政管理中心(1人)
汤建国,男,妻子因病于2015年1月28日住院治疗,自费3850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78元。
互助基金会
二O一五月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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