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保安部(15人)
李淮成,男,53岁,因甲亢于2015年3月住院治疗,自费1800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450元。
王绍军,男,57岁,交通事故死亡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给予20000元补助。
陆伟才,男,37岁,父因病于2015年6月住院治疗,自费23338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334元。
高军,男,37岁,因病于2015年4月住院治疗,自费2572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643元。
李晋,男,42岁,因病于2015年4月住院治疗,自费962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071元。
武传艺,男,54岁,因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,于2015年3月住院治疗,自费1492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373元。
周树华,男,58岁,因病于2015年4月住院治疗,自费2479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620元。
潭洪发,男,49岁,因母亲糖尿病、高血压、心脏病于 年 月住院治疗,自费3628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63元。
田军,男,52岁,因病于2015年3月住院治疗,自费257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772元。
时忠全,男,47岁,因病于2015年2月住院治疗,自费6760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366元。
戴开喜,男,50岁,因病于2015年3月住院治疗,自费130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326元。
尹伏宝,男,50岁,因病于2015年4月住院治疗,自费274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823元。
陈明,男,44岁,因母亲生病于2015年5月住院治疗,自费7300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30元。
孙兴龙,男,50岁,因病于2015年3月住院治疗,自费2811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843元。
江兵,男,43岁,因病于2015年5月住院治疗,自费79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788元。
二、押运中心(19人)
陈雷,男,38岁,因病住院治疗,自费1858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6504元。
孙陈林,男,49岁,因母亲生病于 2015年3月份住院治疗,自费2625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63元。
李亭亭,男,33岁,因儿子生病于2014年10月住院治疗,自费523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85元。
蒋伟明,男,30岁,因女儿生病于2015年5月住院治疗,自费4914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37元。
周卫华,女,39岁,因病于2015年3月住院治疗,自费3475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042元。
苏玉凤,女,52岁,因病于2014年12月住院治疗,自费4301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290元。
吴桂芳,女,50岁,因女儿生病于2015年4月住院治疗,自费1564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347元。
于道前,男,59岁,因病于2014年12月住院治疗,自费7686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690元。因爱人生病于2014年3月住院治疗,自费8370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56元。
秦树芳,女,40岁,因儿子生病住院治疗,自费3352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03元。
左磊,男,26岁,因宝宝生病住院治疗,自费3469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20元。
冯晓光,男,42岁,因家属生病于2015年5月住院治疗,自费4627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95元。
刘伟,男,44岁,因妻子生病于2015年3月住院治疗,自费5621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43元。
徐素霞,女,44岁,因母亲生病于2015年4月住院治疗,自费14777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77元。
严维维,男,32岁,因病于2015年3月住院治疗,自费1225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306元。
陈金成,男,32岁,因孩子生病于2015年3月住院治疗,自费2698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08元。
陈明才,男,49岁,因病于2015年1月住院治疗,自费6902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416元。
刘学洋,男,37岁,因妻子生病于2015年3月住院治疗,自费4994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492元。
陈光富,男,49岁,因父亲生病于2015年5月住院治疗,自费5614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61元。
吴春海,男,47岁,因病住院治疗,自费6070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125元。
三、涟水分公司(1人)
宋文天,男,46岁,因病于2015年4月住院治疗,自费12930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252元。
四、驻外分公司(1人)
罗辉,男,36岁,因病于2015年6月住院治疗,自费6034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112元。
五、消防公司(1人)
干家强,男,48岁,因父因生病住院治疗,自费10840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285元。
五、行政管理中心(2人)
刘娟,女,34岁,因父亲生病于2014年12月住院治疗,自费2404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404元。
孙惠娟,女,38岁,因病于2015年6月住院治疗,自费8211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873元。
互助基金会
二O一五年七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