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押运管理中心(22人)
于海林,男,本人因病于2015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787元,自费2308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692元。
吴桂芳,女,50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470.72元,自费3964.84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189元。
于道前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6094.29元,自费66097.75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3134元。
刘素华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2516.47元,自费9224.3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3228元。
王喜明,男,42岁,妻子因病于2015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87.18元,自费2891.56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33元。
吴朋成,男,35岁,妻子因病于2015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696.84元,自费11696.84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754元。
卢海军,男,59岁,妻子因病于2014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635.02元,自费1072.2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60元。
周燕,女,38岁,小孩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疗,自费7945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92元。
许加从,男,36岁,小孩因病于2015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816.33元,自费2205.50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31元。
徐磊,男,29岁,女儿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疗,自费4521.6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78元。
王玉中,男,40岁,父亲因病于2015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848元,自费11687.7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169元。
孙闫,男,26岁,母亲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551元,自费21204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120元。
张祯,男,37岁,母亲因病于2015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312元,自费365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65元。
王峰,男,24岁,父亲因病于2015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315元,自费11815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181元。
高运伍,男,47岁,母亲因病于2015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184.05元,自费16357.95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636元。
王国涛,男,38岁,父亲因病于2015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292.9元,自费31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10元。
汤龙,男,27岁,父亲因病于2015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5161.13元,自费9331.24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33元。
苗钢,男,29岁,母亲因病于2015年8月份住院治疗,共花费5815元,自费2814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81元。
程龙,男,31岁,父亲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446.68元,自费5071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07元。
魏明,男,37岁,母亲因病于2015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76.37元,自费3472.18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47元。
卢海军,男,59岁,母亲因病于201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942.5元,自费5604.16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60元。
王小东,男,41岁,父亲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疗,自费2349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35元。
二、保安管理部(8人)
刘忠友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14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420元,自费2601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780元。
王跃刚,男,34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676元,自费1655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414元。
李兆同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369元,自费1841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460元。
杨文华,男,46岁,本人因病住院治疗,自费6290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201元。
李红军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185元,自费2040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609元。
汪照青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690元,自费4845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27元。
岳建平,女,41岁,女儿因病于2015年9月住院治疗,自费3825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74元。
叶红胜,男,44岁,母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医药费18464元,自费3842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80元。
三、涟水分公司(2人)
贾习雨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893元,自费3785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135元。
杨明贤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526元,自费6396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39元。
四、行政管理中心(3人)
罗春华,女,48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298元,自费2651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795元。
汤建国,男,47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1581元,自费12470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365元。
周启亮,男,60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135元,自费3186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955元。
五、消防公司(1人)
干家强,男,48岁,父因病于2015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医疗费52765元,自费6832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80元。
六、剑兰宾馆(2人)
井兰,女,45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医疗费7689元,自费3216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965元。
杨翠萍,女,25岁,父因病于2015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医疗费36133元,自费15028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500元。
七、物管公司(1人)
张跃,男,31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医疗费5323元,自费3385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015元。
八、公司员工优秀学子奖励名单(2人)
押运中心金旭,男,44岁,女儿金婷婷,于2015年考入清江中学,给予4000元奖励。
尾气检测站 潘丽跃,女,44岁,女儿郑璇,于2015年考入清江中学,给予4000元奖励。
特此公示
市总公司互助基金会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