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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助基金2016年第一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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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6-02-04 信息来源:淮安保安网 点击:17306次 【字体:大 中 小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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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2月2日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
参会人员:娄伯翱、王克、徐文刚、侯秀滨、陈忠军、李培婷、陶华、陈正国、王锦春、管福建、杨雪芹、孙惠娟
一、押运管理中心(34人)
严立新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12月14日住院治疗,自费1707.32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427元。
张怀青,女,45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月12日住院治疗,自费2218.85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666元。
陈光富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12月26日住院治疗,自费2243.19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673元。
于增宜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8月25日住院治疗,自费9383.41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3284元。
张其芳,女,44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8月5日住院治疗,自费3764.42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129元。
刘继宏,男,42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9月28日住院治疗,自费2521.7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757元。
孟凡军,男,37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3月住院治疗,自费6020.45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107元。
徐忠全,男,37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11月住院治疗,自费2334.05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700元。
于道前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8月27日至11月2日住院治疗,自费42787.89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4976元。
炯建刚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14年6月19日、2015年12月6日住院治疗,自费4232.75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270元。
黄海燕,男,50岁,因病于2015年11月住院治疗,自费2739.81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822元。
李勇,男,40岁,本人因病于2014年6月住院治疗,自费181490.68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63522元。
吴海波,男,40岁,女儿因病于2015年1月11日住院治疗,自费1517.52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28元。
刘飞,男,35岁,女儿因病于2015年9月25日住院治疗,自费2916.75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38元。
李军,男,41岁,妻子因病于2015年3月住院治疗,自费6193.34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29元。
常明强,男,36岁,儿因病于2015年11月1日住院治疗,自费6695.5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04元。
李从亚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15年8月23日住院治疗,自费11407.06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711元。
陈晶晶,男,30岁,妻子因病于2015年4月住院治疗,自费3911.12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87元。
吴昊,男,30岁,妻子因病于2015年6月2日住院治疗,自费3183.81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78元。
李亭亭,男,33岁,儿子因病于2015年11月1日住院治疗,自费3111.6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67元。
井康国,男,31岁,小孩因病于2015年11月1日住院治疗,自费5551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33元。
赵斌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15年9月29日住院治疗,自费9517.55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28元。
赵斌,男,52岁,母亲因病等于2011年至今9次住院治疗,自费22644.6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264元。
杨伟庆,男,47岁,母亲因病于2015年3月25日住院治疗,自费2050.66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05元。
李小燕,女38岁,父亲因病于2015年1月8日、2015年12月8日2次住院治疗,自费2527.11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助,计253元。
周小松,男,37岁,父亲因病于2015年11月7日住院治疗,自费31194.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119元。
刘恒星,男,36岁,父亲因病于2015年10月12日住院治疗,自费2575.81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58元。
吴永健,男,30岁,母亲因病于2015年7月住院治疗,自费6997.59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00元。
李广雨,男,33岁,母亲因病于2015年9月住院治疗,自费3830.6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83元。
杨鹤松,男,39岁,母亲因病于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9月17日3次住院治疗,自费9606.79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61元。
崔宝林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15年10月住院治疗,自费7541.67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54元。
李树平,男,33岁,母亲因病于2015年9月11日住院治疗,自费2837.9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84元。
陈刚,男,49岁,母亲因病于2015年10月31日住院治疗,自费8939.8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94元。
陈安帅,男,27岁,母亲因病于2015年12月22日住院治疗,自费6050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05元。
二、人防管理中心(18人)
龚正国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2月住院治疗,自费17356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6075元。
张斌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10月住院治疗,自费417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252元。
宋德山,男,56岁,本人因病住院治疗,自费2500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750元。
顾兴喜,男,47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12月30日住院治疗,自费2087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626元。
杨学龙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9月去逝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。
王洪亭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9月13日和2015年11月9日2次住院治疗,自费10065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3523元。
江立中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10月16日住院治疗,自费1610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403元。
张前军,男,42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10月22日住院治疗,自费5167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808元。
杨兆林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6月16日住院治疗,自费7752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713元。
杨健,男,36岁,妻子因病于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6月24日2次住院治疗,自费14722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208元。
邵永凯,男,48岁,妻子因病于2015年10月23日住院治疗,自费7410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12元。
吴延彩,男,59岁,妻子因病于2015年6月26日住院治疗,自费6508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76元。
庞学东,男,40岁,妻子因病于2015年10月1日住院治疗,费用全部自理共8012元。(发票原件)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02元。
姚立超,男,47岁,母亲因病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2日5次住院治疗,自费22944.87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294元。
秦胜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15年10月17日住院治疗,自费1067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07元。
石鹏,男,40岁,父亲因病于2015年12月9日到南京住院治疗,费用全部自理共178264.44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7826元。
胡宝军,男,40岁,母亲因病于2015年10月6日至11月17日3次住院治疗,自费20803.62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080元。
张桂平,女,35岁,母亲因病于2015年12月7日住院治疗,自费14614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61元。
三、行政管理中心(1人)
吴海燕,女,26岁,母亲因病于2015年6月29日住院治疗,自费52623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262元。
四、器材经营部(2人)
张辉,男,35岁,儿子因病从2015年4月8日起至今4次住院治疗,自费17725.24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659元。
吴秀,女,59岁,因病且家境非常困难。根据互助基金章程第十三条第四款,给予补助800元。
五、北京汽车(2人)
赵宁,女,27岁,儿子因病于2014年11月7日住院治疗,自费2715.6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07元。
赵宁,女,27岁,母亲因病从2014年12月至今7次住院治疗,自费21844.02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184元。
六、剑兰宾馆(1人)
杨翠萍,女,26岁,因病于2015年12月24日住院治疗,费用全部自理共9651.38元(发票原件)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3378元。
特此公示
市总公司互助基金会
二O一六年二月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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