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|
|
|
您所在的位置:网站首页 >> 动态版面 >> 互助基金 |
|
互助基金2016年第二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公示
|
|
时间:2016-08-05 信息来源:淮安保安网 点击:16942次 【字体:大 中 小】 |
|
2016年8月2日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
参会人员:娄伯翱、王克、徐文刚、侯秀滨、陈忠军、李培婷、陶华、李万晴、陈正国、管福建、刘立琼、李基生、张荣、杨雪芹、孙惠娟
互助基金2016年第二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
一、押运管理中心(27人)
于道前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11月23日、2016年1月10日两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5661.4元,自费5313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860元。
李玉华,女,32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3月21日至24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6982.06元,自费7061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472元。
周从建,男,43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3月7日至3月17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7824.96元,自费2406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722元。
陈雷,男,39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9月8日至9月14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8291.35元,自费5824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039元。
吴学林,男,35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月12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2489.11元,自费2708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812元。
何顺夏,男,45岁,本人因病住院治疗,共花费26549.37元,自费11563.1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047元。
吴学林,男,35岁,女儿因病于2015年2月9日至2月16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7832.2元,自费4401.8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60元。
李海涛,男,31岁,女儿因病于2016年5月14日至5月27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6648.16元,自费3038.2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56元。
李闯,男,41岁,妻子因病于2015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8289.84元,自费4569.8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86元。
李海滨,男,30岁,女儿因病于2016年4月4日至4月18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5139.01元,自费2373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56元。
蒋朝江,男,26岁,儿子因病于2016年1月24日至2月1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6409.93元,自费3504.8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26元。
梁伟波,男,34岁,妻子因病于2016年4月17日至5月4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25717.2元,自费6991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49元。
朱明梁,男,47岁,妻子因病于2016年4月2日至2016年5月9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31502.82元,自费17619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643元。
王洪林,男,31岁,父亲因病分别于2015年12月27日、2016年1月4日、2016年2月23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08026.69元,自费62970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297元。
林松,男,39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16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1053.73元,自费2640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64元。
严贵忠,男,42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4月11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5220.93元,自费5454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46元。
向文兵,男,40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4月17日至5月4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32791.45元,自费17948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795元。
李树平,男,34岁,母亲因病于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27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4237.12元,自费4734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73元。
高阳,男,26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5月29日至6月6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20994.56元,自费7362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36元。
胡亮,男,31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3月4日至3月16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89.24元,自费2555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56元。
程家顺,男,44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1月9日至27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82519.84元,自费19240.2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924元。
程家顺,男,44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1月13日至2月7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5218.01元,自费219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20元。
任大成,男,34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2月12日至3月5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23108.1元,自费7603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60元。
徐素霞,女,44岁,母亲因病于2015年4月至12月5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63813.02元,自费25563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556元。
王彬,男,28岁,父亲因病于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1月13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55132.18元,自费8297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30元。
王梁,男,35岁,父亲因病于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1月14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用51499.85元,自费29326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933元。
徐登荣,男,48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2月17日至27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8356.57元,自费1848.1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85元。
二、人防管理中心(30人)
周保国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月31日至2月10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54.93元,自费5554.9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944元。
郑厚俊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3月23日至29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47497.52元,自费12756.9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465元。
刘存荣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3月17日至3月24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6650.21元,自费1585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396元。
徐猛,男,36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月27日至2月15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0016.7元,自费2511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753元。
许友宝,男,60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3月17日至4月5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8005.97元,自费1748.2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437元。
丁洪喜,男,37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2月10日至13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5682.77元,自费2854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856元。
徐云峰,男,43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月24日至2月17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2759.5元,自费5586.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955元。
刘学红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2月24日至3月4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7356.22元,自费3350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005元。
孙茜,女,21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月21日起至2月13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7850.4元,自费258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775元。
郑洪山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3月21日至4月1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4629元,自理2892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868元。
赵树同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月25日至31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6859.16元,自费2671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801元。
赵树同,男,48岁,于2016年2月3日因患尿毒症住院治疗无效死亡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。
王小军,男,47岁,妻子因病于2016年3月9日至3月28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7790元,自费5100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65元。
韩绪松,男,45岁,儿子因病于2016年2月3日至2月12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8140.15元,自费37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61元。
刘华胜,男,39岁,妻子因病于2015年11月28日至2016年1月5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26701.97元,自费6466.6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70元。
刘春太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16年3月25日至4月5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3696.14元,自费8359.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54元。
朱风宝,男,57岁,妻子因病于2015年12月28日、2016年1月5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45259元,自费28505.7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276元。
万宝国,男,47岁,女儿因病于2016年4月28日至5月3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3367元,自费6944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42元。
马保俊,男,43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5月1日至5月3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22254.67元,自费4676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68元。
李根平,男,46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4月4日至6月2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99300.75元,自费39139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914元。
刘凤华,女,37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1月28日、2月15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42667.61元,自费24479.4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448元。
何鹏程,男,43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2月25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9531.58元,自费8208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21元。
朱国兴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1月29日至2月23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40182元,自费19795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980元。
龚少年,男,58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1月13日至2月2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80667.74元,自费16187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619元。
朱学和,男,45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1月19日至1月31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31199.3元,自费13464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346元。
刘发辉,男,50岁,父亲因病于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59558.27元,自费23462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346元。
刘大军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4月25日至5月24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32663.94元,自费14123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12元。
徐磊,男,24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6月1日至12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2940.33元,自费6285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29元。
胡元华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5月16日至26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35043.6元,自费22052.4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205元。
焦丽丽,女,28岁,母亲因病多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0622.08元,自费28205.2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821元。
三、财务管理中心(2人)
严欢,女,25岁,父母因病于2016年4月7日、5月23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用15548.78元,自费7050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05元。
王霞,女,44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4月9日至6月1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229642.1元,自费66595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660元。
四、剑兰宾馆(2人)
胡爱云,女,44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1月1日至25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84578.8元,自费21265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127元。
张平,女,42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5月20日至30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3304.85元,自费51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14元。
五、消防器材(1人)
干家强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1月2日、1月28日两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96378.45元,自费15205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521元。
六、驾校(1人)
施军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4月27日至5月7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5781.66元,自费2371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711元。
七、北京汽车(2人)
干建浪,男,47岁,女儿因病于2016年6月2日至10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5252.9元,自费5252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88元。
王洪奎,男,42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4月29日、5月4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13152.45元,自费33747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375元。
八、涟水分公司(4人)
陆学钱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12月30日、2016年1月16日两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1912.99元,自费11692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092元。
吴树芹,女,42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8月1日、2015年10月6日两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6306.04元,自费13018.5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556元。
周天友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16年5月2日至14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33890.08元,自费19750.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963元。
李涛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6月3日至9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30425.75元,自费8110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11元。
九、物管分公司(4人)
陈永林,男,64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月25日至30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6288.79元,自费1666.5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417元。
张万富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4月7日至15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1324.71元,自费5407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892元。
刘明珠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4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20418.79元,自费4225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268元。
卞学龙,男,63岁,妻子因病于2016年3月8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1336.19元,自费269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04元。
十、驻外分公司(3人)
张方伟,男,31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月23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44717.47元,自费44717.4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5651元。
林君兰,女,53岁,本人因雪后结冰地滑,在厨房工作时摔倒,手腕骨折,共花费用3560元,自费3560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068元。
沈宽义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6月1日至23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6084.76元,自费4650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395元。
十一、其它部门(1人)
顾虹,女,41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4月7日至11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5252.42元,自费1796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80元。
互助基金会
二O一六年八月
|
|
|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