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8月11日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
参会人员:娄伯翱、王克、徐文刚、李培婷、侯秀滨、陈忠军、陈正国、管福建、李基生、付飞、黄华、杨雪芹、王雪梅、孙惠娟
互助基金2017年第一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
(共113人次)
一、押运管理中心(35人次)
刘继宏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2月25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7300.5元,自费2520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756元。
蔡建淮,男,27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9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8397.74元,自费4712.4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414元。
胡宁波,男,42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23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6182.66元,自费1297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324 元。
谷强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12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4255.95元,自费10340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3619元。
符合市总工会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申请条件。
陈广磨,男,38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3月21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6661.56元,自费2004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601元。
符合市总工会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申请条件。
陈海,男,32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16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7351.75元,自费2594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778元。
符合市总工会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申请条件。
卢琦,男,24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9月9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84301.88元,全自费(发票原件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9505元。
王国涛,男,36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28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3814.93元,自费1704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426元。
王国涛,男,36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10月28日、2017年4月2日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286.6元,自费2415.9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42元。
许辉,男,35岁,妻子因病于2017年3月10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7441.06元,自费2469.5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70元。
罗菊华,女,47岁,丈夫因病于2016年12月8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24664.41元,自费7981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97元。
赵炳华,男,47岁,妻子因病于2017年5月7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3670.26元,自费1889.7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83元。
徐素霞,女,45岁,丈夫因病于2016年4月22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0333.34元,自费2505.7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76元。
王明奎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17年2月15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4072.5元,自费1935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90元。
秦树芳,女,43岁,儿子因病于2017年6月10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3592.98元,自费1666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0元。
张金科,男,38岁,女儿因病于2016年12月13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1519.59元,自费6278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42元。
张雷,男,38岁,女儿因病于2016年12月14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7056.35元,自费2853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28元。
许静,女,29岁,儿子因病于2017年3月21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7090.88元,自费2879.5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32元。
姜勇,男,30岁,儿子因病于2016年12月12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26.28元,自费4619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93元。
梁伟波,男,35岁,儿子因病于2017年5月19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7848.39元,自费4501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75元。
蒋伟斌,男,29岁,儿子因病于2017年3月17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6074.46元,自费3035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55元。
徐登元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17年6月17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6887.4元,自费6221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22元。
高卫芝,男,42岁,母亲因病于2017年5月8日、6月22日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66803.75元,自费46293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629元。
罗志彬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12月6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61137.11元,自费29827.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983元。
周宇,男,34岁,父亲因病于2017年1月4日、1月31日、2月22日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4772元,自费16275.1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628元。
杨伟庆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7月22日、11月15日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4518.35元,自费8882.9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88元。
王鹤忠,男,29岁,父亲因病于2017年4月10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9236.63元,自费3711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71元。
许峰,男,37岁,父亲因病于2017年2月14日、2月23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67400.33元,自费28351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835元。
林松,男,40岁,母亲因病于2017年4月1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44610.67元,自费13937.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394元。
陈刚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17年3月17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5962.68元,自费4835.9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84元。
蒋伟明,男,33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12月27日、2017年2月22日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8351.23元,自费7818.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82元。
严维维,男,34岁,父亲因病于2017年4月15日住院治疗,母亲因“双侧乳腺纤维腺瘤”于2017年4月20日住院治疗,2人共花费10727.2元,共自费4379.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38元。
李海松,女,37岁,父亲因病于2017年2月11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73885.04元,自费50998.1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100元。
胡灌涟,男,母亲因病于2017年3月2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2456.98元,自费5307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30元。
蒋彦,男,43岁,父亲因病于2017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922.79元,自费4131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13元。
二、人防管理中心(59人次)
刘业成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21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27241.7元,自费6129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145元。
符合市总工会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申请条件。
张海林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13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72810.87元,自费15413.8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395元。
符合市总工会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申请条件。
费文松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14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0952.77元,自费3544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063元。
符合市总工会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申请条件。
周爱军,男,41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22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2438.28元,自费4329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299元。
符合市总工会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申请条件。
漆光权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2月2日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36413.66元,自费25546.7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8941元。
漆光权于2017年3月病逝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。
薛素海,男,40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25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6511.74元,自费1898.5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475元。
王建华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14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6117.28元,自费2865.1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860元。
杨其红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3月20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8171.8元,自费3923.8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177元。
王标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20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1392.82元,自费5530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936元。
李晓兵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3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24172.89元,自费11753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114元。
张宝林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25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22089.21元,自费4331.2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299元。
胡习国,男,47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3月23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2610.74元,自费1755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439元。
汪德海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20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3779.92元,自费4839.1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452元。
姜金银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2月26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4555.02元,自费2375.4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713元。
朱金林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9月19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9887.04元,自费278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836元。
汪海霞,女,43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26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3850.65元,自费4308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293元。
李兆同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9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6933.97元,自费3540.2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062元。
孙波林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2月19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5911.72元,自费2329.9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699元。
韩成华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10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7308.91元,自费1674.4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419元。
开飞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1月24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2663.81元,自费2134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640元。
黄兆军,男,41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22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2302.06元,自费5229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830元。
张凤军,男,47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3月26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6428.63元,自费3989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197元。
孙云建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7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4026.75元,自费3775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133元。
陈洪年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3月21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24873.7元,自费12383.5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334元。
刘忠友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13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6519.25元,自费4368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311元。
鲍国春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17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24897.54元,自费56706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9847元。
鲍国春,男,51岁,本人于2017年4月2日死亡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。
戴贵友,男,49岁,妻子因病于2017年5月17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9016.35元,自费4862.8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29元。
石城,男,40岁,妻子因病于2017年3月9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5122.61元(全自费,发票原件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268元。
王建林,男,50岁,妻子因病于2016年11月起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6167.01元,自费26015.9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902元。
孙瑞雪,男,50岁,妻子因病于2016年10月、11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8651.77元,自费12255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838元。
刘长泳,男,49岁,妻子因病于2017年3月10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6153.12元,自费2209.6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31元。
李洪金,男,47岁,妻子因病于2017年1月23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0397.93元,自费6160.1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24元。
朱平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17年2月17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9532元,自费242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64元。
张桂红,男,59岁,妻子因病于2016年5月16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3694元,自费2474.6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71元。
宋桂宝,男,59岁,妻子因病于2016年12月6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9517.53元,自费3251.6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88元。
宋建国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16年12月2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9382元,自费2002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00元。
王纯兆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17年1月13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1000元,自费4636.8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96元。
李浩铭,女,29岁,女儿因病于2017年4月16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7647.71元,自费3196.28元。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79元。
郑超昊,男,40岁,儿子因病于2017年1月16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8627.9元,自费6465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70元。
王旭,男,36岁,母亲因病于2017年2月23日、4月24日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077.28元,自费3037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04元。
朱兵,男,48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9月30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77852.52元,自费16575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658元。
李步云,男,53岁,父亲因病、母亲因病于2016年1月12日同时住院治疗,共花费12737.65元,自费619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19元。
万金玉,男,42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12月19日住院治疗;父亲因病于2017年1月1日住院治疗。父母共花费38594.06元,自费13411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341元。
华宝和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17年1月24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1763.96元,自费22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23元。
葛春浩,男,38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4月28日、5月18日、12月26日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2326.21元,自费23930.7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393元。
张大超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17年3月6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58074.65元,自费18493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849元。
王宝华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12月29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1257.54元,自费2990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99元。
杨卫东,男,51岁,父亲因病于2017年2月19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1308.96元,自费3745.2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75元。
连志俊,男,39岁,父亲因病于2017年5月26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24104.53元,自费15866.4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587元。
马金桥,男,45岁,母亲因病于2017年1月30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21442.79元,自费13219.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322元。
张汉民,男,55岁,父亲因病于2017年3月1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1607元,自费2808.7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81元。
汪健东,男,42岁,父亲因病于2016年6月20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53867.93元,自费12619.5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262元。
丁海珍,女46岁,母亲因病于2017年3月29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0432元,自费3612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61元。
杨凤成,男,46岁,父亲因病于2017年4月19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8742.46元,自费5415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42元。
袁全,男,37岁,父亲因病于2017年4月10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3109.75元,自费4049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05元。
李海林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17年3月14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63292.12元,自费10017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002元。
龚少年,男,60岁,母亲因病于2017年6月5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55864.84元,自费13671.8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367元。
三、物管分公司(4人)
夏雪,女,24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6月6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3989.86元,自费3848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155元。
周钧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3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0212.55元,自费260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781元。
张跃,男,34岁,儿子因病于2017年7月10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2873.72元,自费1135.7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70元。
四、驻外分公司(5人)
张守兆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6月1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4869.43元(全自费,发票原件)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461元。
俞海林,男,32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6月21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6034.15元(全自费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112元。
朱昭洋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2月13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2355.81元,自费4985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1496元。
齐加春,男,47岁,妻子因病于2017年7月11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7718.37元,自费2526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79元。
五、涟水分公司(4人)
乔成玉,男,64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6月1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44886.55元,自费15679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488元。
王加友,男,55岁,父亲因病于2017年5月16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28188.88元,自费10625.8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063元。
崔星驰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17年3月24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9139.22元,自费4025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03元。
李涛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1月19日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2950.68元,自费21790.6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179元。
龚广和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2月28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36213.51元,自费14350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023元。
六、剑兰宾馆(1人)
孙芳,女,父亲因病于2016年12月23日、2017年4月2日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1719.92元,自费18747.6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875元。
蒋书兰,女,49岁,本人因病于2017年1月11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4209.37元,自费1853.9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5%补助,计463元。
七、北京汽车(1人)
王洪奎,男,43岁,父亲因病于2017年2月至6月6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94373.56元,自费37992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799元。
八、访评中心(1人)
张青,女,28岁,父亲因病于2017年3月27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19108元,对方赔7000元,自费121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211元。
九、财务管理中心(2人次)
王霞,女,45岁,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17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29022.41元,自费13167.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609元。
王霞,女,45岁,儿子因病于2017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199元(全自费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80元。
十、行政管理中心(1人)
许兆辉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17年3月29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91124.97元,自费35603.6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560元。
互助基金会
二O一七年八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