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1月24日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
参会人员:娄伯翱、王克、徐文刚、侯秀滨、陈忠军、陆彬、陈峻峰、陈正国、杜仁兵、李基生、付飞、王飞、黄华、杨雪芹、王雪梅、孙惠娟、陈晓娜
互助基金2018年第二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
(共144人)
一、押运管理中心(40人)
刘兆志,男,39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893.26元,自费2189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66元。
伍广兵,男,43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452.93元,自费1553.6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466元。
伍广兵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440.3元,自费1959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88元。
董业天,男,31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024.73元,自费3228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130元。
金培德,男,29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149.79元,自费3366.1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178元。
傅平,女,51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1505.28元,自费11517.1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4607元。
周晓军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780.86元,自费6882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753元。
于增宜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820.71元,自费3286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150元。
佴宏国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57.63元,自费1474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442元。
薛伟国,男,47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529.2元,自费1635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491元。
薛伟国,男,47岁,妻子因病于2018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786.43元,自费3900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85元。
陈峻涛,男,41岁,妻子因病多次住院治疗,女儿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两人共自费7992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99元。
徐素霞,女,47岁,丈夫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185.81元,自费2406.1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61元。
张青,男,30岁,儿子因病于2018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040.52元,自费1939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91元。
周风波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57.65元,自费5077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62元。
段学波,男,42岁,妻子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768.26元,自费7262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89元。
刘飞,男,38岁,妻子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76.9元,自费2228.5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34元。
武少清,男,42岁,女儿因病于2018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682.15元,自费4724.4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09元。
杨天林,男,39岁,妻子因病于2018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562.95元,自费6455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68元。
周卫华,女,43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505.14元,自费6690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69元。
徐忠全,男,40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104.62元,自费4289.8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29元。
安业静,男,38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7430.54元,自费19892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989元。
陈飞,男,41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368.84元,自费615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15元。
朱天德,男,38岁,父亲因病于2017年至2018年多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5140元,自费12924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292元。
吴宝林,男,42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85.74元,自费1607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61元。
陶辉辉,男,27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719.51元,自费3650.8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65元。
郑峰,男,37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06.77元,自费3804.2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80元。
杜力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6804.31元,自费9826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83元。
王梅,女,45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848.35元,自费6247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25元。
吴昊,男,33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8月至9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7781.11元,自费16486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649元。
吴俊海,男,40岁,母亲因病于年2018月6住院治疗,共花费7808.38元,全自费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81元。
王国涛,男,38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410.18元,自费2124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12元。
刘宾贤,男,49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303.04元,自费4461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46元。
汪永泉,男,42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6月至7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9407.57元,自费2767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768元。
熊越清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8633.83元,自费22127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213元。
张树光,男,40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502.84元,自费2222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22元。
丁辉,男,42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5月住院治疗,母亲因病于2018年2月住院治疗,父母共花费34544.18元,自费14390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39元。
王小东,男,44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9月至12月5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93206元,自费190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908元。
苗钢,男,34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父亲因病于2018年7月住院治疗,父母共花费8725.42元,自费4922.4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92元。
汪洪渭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7865.78元,自费52580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258元。 二、人防管理中心(66人)
朱学和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863.73元,自费2425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849元。
汪德海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218.78元,自费5779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312元。
周红江,女,38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55.89元,自费1797.8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39元。
陈军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698.55元,自费6822.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729元。
彭永生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7月、8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7372.06元,自费5034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014元。
杨丛好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320.36元,自费307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077元。
孙根兵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560.55元,自费2037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13元。
杨明华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127元,自费7235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894元。
刘业成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6977.67元,自费6682.8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673元。
毛军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3月至8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69322.8元,自费42625.09元部分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7050元。自费25342.17元部分,根据互助基金2017年8月11日增加条款:一次性自付医疗费20000元以上的给予50%补助,计12671元。两部分合计29721元。
陈登兵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669.39元,自费4782.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674元。
李学迁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568.27元,自费5037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015元。
陈玉清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900.1元,自费2222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78元。
杨宝松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165.45元,自费2941.6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030元。
丁伟,男,38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543.46元,自费5781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313元。
朱敬照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911.18元,自费5251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100元。
张海林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03.05元,全自费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41元。
李晋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468.76元,自费3855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349元。
田玉春,男,49岁,本人于2018年10月因病去世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。
丁来和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546.47元,自费2126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44元。
黄连春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586.91元,自费1058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318元。
王正风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578.91元,自费3293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153元。
周健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003.14元,自费4241.2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484元。
左桂彪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563.38元,自费2156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55元。
程岩东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989.26元,自费4542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590元。
李浩铭,女,30岁,女儿因病于2018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990.9元,全自费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099元。
茆海勇,男,39岁,儿子因病于2018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0744.14元,自费196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951元。
张如兵,男,31岁,女儿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014.99元,自费4270.2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41元。
杨兆军,男,46岁,儿子因病于2018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1892.71元,自费19572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936元。
冯相伟,男,36岁,儿子因病于2018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887.25元,自费4538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81元。
杜云豹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18年9月至12月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94395.48元,自费46231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935元。
付林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18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3825.36元,自费68455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268元。
何中伟,男,49岁,妻子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952.93元,自费6122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18元。
张金保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18年5月至10月6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1933.98元,自费10745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612元。
丁子伟,男,36岁,妻子因病于2018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6091.74元,自费17349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602元。
王纯兆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18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694.47元,自费11085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663元。
刘海峰,男,43岁,妻子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158.21元,自费2719.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08元。
王芝虎,男,24岁,妻子因病于2017年11月、12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2635.5元,自费7819.5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73元。
陈大国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18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803.22元,自费5294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94元。
邵永凯,男,50岁,妻子因病于2018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850.83元,自费7204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81元。
陶卫开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18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582.36元,自费6493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74元。
吴家继,男,42岁,妻子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366.29元,自费11208.8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681元。
吴家继,男,42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6341.78元,自费13863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386元。
张如军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1033.49元,自费14798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80元。
吴三成,男,57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8646.61元,自费7541.1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54元。
杨卫东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4820.69元,自费30770.4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077元。
陈海军,男,42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021.61元,自费3895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90元。
王宝华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341.35元,自费2207.7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21元。
谷爱春,男,45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3724元,自费14473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47元。
颜永庆,男,50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6月住院治疗,母亲因病于2018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666.12元,自费6123.5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12元。
杨玺,男,38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186.19元,自费4444.7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44元。
张汉民,男,56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174.76元,自费2688.2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69元。
周坤勇,男,56岁,母亲因病于2017年12月、2018年1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0143.41元,自费6465.4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47元。
王开全,男,41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7月、8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5200.63元,自费6218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22元。
魏从杨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666.38元,自费2355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36元。
杨凤成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0709.47元,自费17111.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711元。
周明,男,27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11月至12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9031.56元,自费9460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46元。
周明,男,27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283.72元,自费2835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84元。
连志运,男,37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7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5213.9元,自费974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74元。
相兆林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6月至7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8254.48元,自费7571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57元。
范满云,女,38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9744.91元,自费25439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544元。
张海超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275.37元,自费15092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509元。
王建华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5885元,自费73287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329元。
雍友君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020.04元,自费15206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521元。
刘顺华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238.9元,自费4998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00元。
陆大云,男,51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4698.96元,自费28672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867元。
三、物管分公司(3人)
冯云,女,46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173.92元,自费5210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084元。
刘从义,男,61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5735.46元,自费43000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(2017年8月11日新增条款,会员一次性自付医疗费2万元以上给予50%补助),给予自费部分50%补助,计21500元。
葛长军,男,47岁,儿子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214.45元,自费1918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88元。
四、驻外分公司(5人)
童忠华,女,47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6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9682.93元,自费12904.5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5162元。
仲从学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188.57元,全自费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116元。
张成国,男,39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7月起多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74501.96元,自费41628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6652元。
林均民,男,58岁,妻子因病于2018年11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4671.67元,自费32994.5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949元。
齐加春,男,48岁,妻子因病于2018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116.54元,自费4100.7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15元。
五、涟水分公司(5人)
周汉军,男,67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485.38元,自费15795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6318元。
朱夕云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10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2222.05元,自费8886.2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3555元。
陈桂标,男,62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5月起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1246.91元,自费27728.6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1091元。
唐桂明,男,63岁,本人因交通事故于2018年12月死亡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。
陈永兵,男,60岁,妻子因病于2017年12月起多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7533.39元,自费38811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822元。
六、驾校(2人)
刘正焰,男,49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5月至12月7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28060.3元,自费62517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252元。
刘健,男,56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8月、10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1486.85元,自费5232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23元。
七、新市局食堂、剑兰宾馆(5人)
吴俊宝,男,38岁,妻子因病于2018年6月至10月多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5307.98元,自费58472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771元。
庄凤香,女,52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758.41元,自费8302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30元。
蒋书兰,女,50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033.07元,自费9743.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74元。
孙萍,女,41岁,父亲因病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7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51502.54元,自费21771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177元。
秦加翠,女,50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983.72元,自费2357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36元。
八、北京汽车、天伦汽修(2人)
王洪奎,男,44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3月至10月6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22366.58元,自费37542.1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754元。
徐静,女,49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591.09元,自费2255.8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90元。
九、消防(1人)
何金成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7055.13元,自费15616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562元。
十、检测线(1人)
王丽华,女,42岁,女儿因病于2018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6231.02元,自费20962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144元。
十一、技防部(1人)
叶圣琦,男,45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10月至11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5842.33元,自费9003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00元。
十二、器材经营部(1人)
张辉,男,38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9923元,自费18337元;母亲因病于2018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6952.49元,自费8797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714元。
十三、财务、行政管理中心(12人)
刘奕含,女,28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673.52元,自费5279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112元。
张霄,男,37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492.56元,自费4329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515元。
徐栩帆,女,41岁,丈夫因病于2018年4月住院治疗,女儿因“间歇性外斜视”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,父女共花费29868.81元,自费16090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414元。
陈友娟,女,30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6377.4元,全自费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638元。
孙月芹,女,40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母亲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父母共花费19053.14元,自费9358.4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36元。
刘娟,女,36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8月至11月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3912.03元,自费12707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271元。
王旋,女,26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771.59元,自费2903.7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90元。
周倩,女,24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1015.61元,自费23681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368元。
余涛,女,22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464.03元,自费10722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072元。
王雪梅,女,39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156.48元,自费5564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56元。
王霞,女,47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203.52元,自费4956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96元。
孙惠娟,女,41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017.25元,自费1924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92元。
互助基金会
二O一九年一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