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8月5日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
参会人员:赵爱忠、王克、陈忠军、陆彬、陈峻峰、陈正国、管福建、李基生、王飞、张耀、王浩琨、刘正焰、杨雪芹、王雪梅、孙惠娟、杨盼盼
互助基金2019年第一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
(共161人)
一、押运管理中心(32人)
潘敏,男,43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252.84元,自费3786.8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325元。
刘继宏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513元,自费6379.5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552元。
张才军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539.02元,自费1693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08元。
印文武,男,36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88.19元,全自费,发票原件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96元。
佴宏国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000.24元,自费2114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40元。
吴宝林,男,43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531.63元,自费2374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831元。
张雷,男,40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893.01元,自费1713.4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14元。
孙玉传,男,48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28.18元,自费3699.5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55元。
胡家军,男,41岁,儿子因病于2019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347.29元,自费17166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75元。
刘飞,男,39岁,女儿因病于2019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370.2元,自费3200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80元。
刘兴凤,男,59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812.45元,自费3391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09元。
徐素霞,女,48岁,丈夫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328.15元,自费2439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66元。
王立军,男,32岁,儿子因病于2019年2月、4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4030.54元,自费11936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790元。
许可,男,29岁,女儿因病于2018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1010.67元,自费31587.8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738元。
颜廷露,男,39岁,妻子因病于2018年3月起8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21564.02元,自费33179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977元。
杨青,男,39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137.37元,自费3870.9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87元。
许静,男,29岁,母亲因交通事故致于2018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959.43元,全自费,发票原件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396元。(经询问:交通事故对方也受伤,三轮车无保险,交警处理为医疗费各自付,因已报警医保无法使用)
吴宝林,男,44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978.89元,自费2245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25元。
殷大伟,男,33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661.43元,自费5261.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26元。
纪鹏,男,31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821.48元,自费490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91元。
金培德,男,30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176.99元,自费4616.5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62元。
徐登荣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3月、4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4404.36元,自费6380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38元。
陶辉辉,男,28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561.25元,自费6662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66元。
王小东,男,44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1月至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5240.74元,自费19528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953元。
胡玉兵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855.93元,自费6682.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68元。
徐登元,男,49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825.86元,自费2611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61元。
韩军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236.17元,自费4309.0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31元。
陈洪军,男,43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4月起7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02458.97元,自费21177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118元。
朱国顺,男,34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019.22元,自费6935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94元。
高卫芝,男,44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8969.01元,自费9416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42元。
孙惠军,男,45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1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0945元,自费30271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027元。
陆启军,男,51岁,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5863.68元,自费11063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106元。
二、人防管理中心(98人)
雍友君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049.96元,自费2350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823元。
汪祝业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179.11元,自费2172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60元。
董玉中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160.11元,自费4354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524元。
李淮成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554.49元,自费2187.8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66元。
周海成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060.73元,自费4455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559元。
颜青松,男,43岁,本人因病等于2019年1月至3月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7115.32元,自费9824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3930元。
武永兵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046.69元,自费9159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3664元。
朱永进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876.15元,自费1961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88元。
李爱林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11月、2019年1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1199.59元,自费6475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590元。
杨文华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974.87元,自费5537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215元。
张同贵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53元,自费1307.7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392元。
李晋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593.82元,自费3585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255元。
张国银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102.35元,自费4070.5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425元。
张燕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549.5元,全自费,发票原件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242元。
赵一凡,男,22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1954.1元,自费10393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4157元。
孙孝军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713.67元,自费1565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470元。
许洪飞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123.59元,全自费,发票原件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093元。
陈军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591.23元,自费4148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452元。
王恒瑞,男,31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067.32元,自费1826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48元。
王军,男,47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943.62元,自费1005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4020元。
费文松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326.19元,自费1140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342元。
吴延军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240.69元,自费3464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213元。
赵正权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563.16元,自费4619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617元。
陈玉清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664.46元,自费4396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539元。
袁全,男,38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624.96元,自费1767.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30元。
杨宝松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83.72元,自费1956.8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87元。
熊建勇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213.93元,自费9080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3632元。
陈国华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836.46元,自费1794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38元。
左红刚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326.78元,自费3784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324元。
张艾山,男,35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825.11元,自费1419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426元。
张安有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637.07元,自费1863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59元。
张爱林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85.32元,自费2950.8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033元。
朱军民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241.02元,自费3978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393元。
王广卫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58.26元,自费23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812元。
陈明,男,48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0248.67元,自费8316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47元。
周明,男,27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275.62元,自费2214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32元。
黄永祥,男,58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516.78元,自费12221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833元。
严克林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770.9元,自费4511.1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77元。
朱兵,男,50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902.86元,自费2364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55元。
王康,男,28岁,女儿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927.04元,自费3065.4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60元。
左立兵,男,28岁,儿子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566.25元,自费3143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72元。
杨健,男,40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321.68元,自费3916.0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87元。
胡建超,男,53岁,女儿因病于2019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790.49元,自费3890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84元。
冯相伟,男,37岁,儿子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593.96元,自费2550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83元。
李晋,男,45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801.27元,自费4251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38元。
朱从江,男,39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151.08元,自费6118.8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18元。
张关荣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594.05元,自费3919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88元。
郑安,男,49岁,女儿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42.6元,自费4803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21元。
孙茂林,男,48岁,儿子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776.62元,自费7487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23元。
赵步松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004.96元,自费7150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73元。
朱建淮,男,54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936.51元,自费2981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47元。
郝林,男,54岁,妻子因病于2017年1月、2019年1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8144.82元,自费11587.8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738元。
张金保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2月起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64909.81元,自费24276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641元。
刘春太,男,58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886.2元,自费17799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670元。
周树华,男,63岁,妻子因病于2018年3月起6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01709.97元,自费133204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9981元。
王跃刚,男,37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497.62元,自费3174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76元。
马如万,男,54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093.75元,自费4918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38元。
项玉忠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49.97元,自费1328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99元。
杨金权,男,48岁,儿子因病于2019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06.06元,自费1824.7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74元。
连会荣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623.86元,自费9294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29元。
宋建国,男,54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751.98元,自费2801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80元。
汪德海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988.44元,自费69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91元。
秦胜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1325.12元,自费19223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922元。
尚兆銮,男,39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529.57元,自费8912.2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91元。
陈爱忠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708.41元,自费2054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05元。
项克政,男,39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688.12元,自费10085.3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009元。
王少伦,男,59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825.76元,自费12888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289元。
杨健,男,40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535.66元,自费2345.4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35元。
张明忠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767.67元,自费2923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92元。
陈海兵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454元,自费5206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21元。
张汉民,男,56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1926.85元,自费10622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062元。
吕志刚,男,45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093.46元,自费8732.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73元。
张凯,男,29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1464元,自费21037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104元。
孙悦舒,女,33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090.17元,全自费,发票原件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09元。
胡建超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2262.43元,自费4334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33元。
唐海飞,男,43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1069.27元,自费21902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190元。
谭洪发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182.8元,自费7121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12元。
胡兆军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6191.59元,自费15729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573元。
姚创,男,31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716.94元,自费3516.3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52元。
严金良,男,55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693.5元,自费3403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40元。
杨凤成,男,48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103.54元,自费6711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71元。
徐撼泽,男,25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7434元,自费22034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203元。
郑玉娟,女,46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8375.7元,自费14161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16元。
董志军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5809.6元,自费17374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737元。
梅永祥,男,50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6991.11元,自费14535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54元。
梁伯银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1月4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1529.62元,自费7898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90元。
曹士忠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608.35元,自费7978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98元。
龚少年,男,62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660.08元,自费2141.1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14元。
张国权,男,24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77元,自费5681.9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68元。
顾兴喜,男,51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785.41元,自费7960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96元。
汪德海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9154.49元,自费8061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06元。
袁全,男,38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99.39元,自费2581.1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58元。
郑玉娟,女,47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5920.86元,自费16479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648元。
周爱军,男,43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475.35元,自费4172.6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17元。
胡玉安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5088.54元,自费7665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67元。
赵燕龙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709.88元,自费5126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13元。
张布连,女,49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001.53元,自费13820.5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382元。
马福祥,男,45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012元,自费2538.7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54元。
三、物管分公司(2人)
耿学军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18年5月至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7628.59元,自费18987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848元。
耿学军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1月至5月7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0241.38元,自费5424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14元。
四、驻外分公司(2人)
张成国,男,39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342.02元,自费5661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265元。
付德乐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008.16元,自费13430.8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015元。
五、涟水分公司(9人)
时荣芳,女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9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31547.72元,自费39107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3688元。
王军祥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13.31元,自费2289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801元。
张孝扣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6753.12元,自费13154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5262元。
张达如,男,64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922.1元,自费9213.8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3686元。
李涛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5月、6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1625.41元,自费5516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931元。
张汉进,男,66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663.73元,自费2646.6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926元。
李涛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4480.15元,自费22297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230元。
夏建平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5921.7元,自费54282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428元。
戴从华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1月、3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62251.3元,自费11265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127元。
六、驾校(3人)
董军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5632元,自费5242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243元。
刘健,男,56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1月、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1705.93元,自费8677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68元。
刘正焰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2034.5元,自费25401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540元。
七、新市局食堂、剑兰宾馆(6人)
王学军,男,42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475.92元,自费4382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534元。
孙芳,女,49岁,本人因病于2018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24.59元,自费1200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360元。
孙丹丹,女,32岁,女儿因病于2019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25.51元,自费2713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07元。
叶桂红,女,37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1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2537.25元,自费13017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302元。
王建润,男,30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469.47元,自费5963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96元。
孙萍,女,42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1月至6月7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02222.81元,自费22814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281元。
八、天伦汽修(4人)
朱禹熹,女,29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76.26元,自费1678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04元。
赵宁,女,30岁,儿子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193.02元,自费7158.2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73元。
王定安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269元,全自费,发票原件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90元。
杨勇,男,22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823.87元,自费7621.4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62元。
九、器材经营部(1人)
王树先,男,42岁,女儿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54.87元,自费1132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70元。
十、科技公司(2人)
汤建国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4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3338.79元,自费11904.1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190元。
秦邦飞,男,50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01761.82元,自费50937.8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094元。
十一、行政管理中心(2人)
荣小娟,女,48岁,儿子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038.22元,自费6824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24元。
许兆辉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5410.65元,自费15854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585元。
互助基金会
二O一九年八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