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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助基金2019年第一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

 
时间:2019-08-16  信息来源:淮安保安网  点击:16127次  【字体:
 

2019年8月5日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

参会人员:赵爱忠、王克、陈忠军、陆彬、陈峻峰、陈正国、管福建、李基生、王飞、张耀、王浩琨、刘正焰、杨雪芹、王雪梅、孙惠娟、杨盼盼

 

互助基金2019年第一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

(共161人)

 

 

一、押运管理中心(32人)

潘敏,男,43岁,本人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252.84元,自费3786.8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325元。

刘继宏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513元,自费6379.5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552元。

张才军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539.02元,自费1693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08元。

印文武,男,36岁,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88.19元,全自费,发票原件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96元。

佴宏国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000.24元,自费2114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40元。

吴宝林,男,43岁,本人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531.63元,自费2374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831元。

张雷,男,40岁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893.01元,自费1713.4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14元。

孙玉传,男,48岁,妻子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28.18元,自费3699.5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55元。

胡家军,男,41岁,儿子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347.29元,自费17166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75元。

刘飞,男,39岁,女儿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370.2元,自费3200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80元。

刘兴凤,男,59岁,妻子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812.45元,自费3391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09元。

徐素霞,女,48岁,丈夫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328.15元,自费2439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66元。

王立军,男,32岁,儿子因病于20192月、4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4030.54元,自费11936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790元。

许可,男,29岁,女儿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1010.67元,自费31587.8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738元。

颜廷露,男,39岁,妻子因病于20183月起8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21564.02元,自费33179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977元。

杨青,男,39岁,父亲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137.37元,自费3870.9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87元。

许静,男,29岁,母亲因交通事故致于2018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959.43元,全自费,发票原件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396元。(经询问:交通事故对方也受伤,三轮车无保险,交警处理为医疗费各自付,因已报警医保无法使用)

吴宝林,男,44岁,母亲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978.89元,自费2245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25元。

殷大伟,男,33岁,母亲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661.43元,自费5261.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26元。

纪鹏,男,31岁,母亲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821.48元,自费490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91元。

金培德,男,30岁,母亲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176.99元,自费4616.5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62元。

徐登荣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93月、4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4404.36元,自费6380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38元。

陶辉辉,男,28岁,母亲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561.25元,自费6662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66元。

王小东,男,44岁,父亲因病于20191月至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5240.74元,自费19528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953元。

胡玉兵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855.93元,自费6682.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68元。

徐登元,男,49岁,母亲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825.86元,自费2611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61元。

韩军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236.17元,自费4309.0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31元。

陈洪军,男,43岁,父亲因病于20184月起7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02458.97元,自费21177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118元。

朱国顺,男,34岁,母亲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019.22元,自费6935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94元。

高卫芝,男,44岁,母亲因病于201812月至20191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8969.01元,自费9416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42元。

孙惠军,男,45岁,父亲因病于201812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0945元,自费30271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027元。

陆启军,男,51岁,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5863.68元,自费11063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106元。


二、人防管理中心(98人)

雍友君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049.96元,自费2350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823元。

汪祝业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179.11元,自费2172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60元。

董玉中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160.11元,自费4354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524元。

李淮成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554.49元,自费2187.8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66元。

周海成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060.73元,自费4455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559元。

颜青松,男,43岁,本人因病等于20191月至3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7115.32元,自费9824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3930元。

武永兵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046.69元,自费9159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3664元。

朱永进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876.15元,自费1961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88元。

李爱林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1811月、20191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1199.59元,自费6475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590元。

杨文华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974.87元,自费5537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215元。

张同贵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53元,自费1307.7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392元。

李晋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593.82元,自费3585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255元。

张国银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102.35元,自费4070.5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425元。

张燕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549.5元,全自费,发票原件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242元。

赵一凡,男,22岁,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1954.1元,自费10393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4157元。

孙孝军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713.67元,自费1565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470元。

许洪飞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123.59元,全自费,发票原件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093元。

陈军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591.23元,自费4148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452元。

王恒瑞,男,31岁,本人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067.32元,自费1826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48元。

王军,男,47岁,本人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943.62元,自费1005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4020元。

费文松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326.19元,自费1140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342元。

吴延军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240.69元,自费3464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213元。

赵正权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563.16元,自费4619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617元。

陈玉清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664.46元,自费4396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539元。

袁全,男,38岁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624.96元,自费1767.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30元。

杨宝松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83.72元,自费1956.8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87元。

熊建勇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213.93元,自费9080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3632元。

陈国华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836.46元,自费1794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38元。

左红刚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326.78元,自费3784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324元。

张艾山,男,35岁,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825.11元,自费1419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426元。

张安有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637.07元,自费1863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59元。

张爱林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85.32元,自费2950.8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033元。

朱军民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241.02元,自费3978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393元。

王广卫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58.26元,自费23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812元。

陈明,男,48岁,妻子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0248.67元,自费8316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47元。

周明,男,27岁,妻子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275.62元,自费2214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32元。

黄永祥,男,58岁,妻子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516.78元,自费12221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833元。

严克林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770.9元,自费4511.1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77元。

朱兵,男,50岁,妻子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902.86元,自费2364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55元。

王康,男,28岁,女儿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927.04元,自费3065.4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60元。

左立兵,男,28岁,儿子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566.25元,自费3143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72元。

杨健,男,40岁,妻子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321.68元,自费3916.0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87元。

胡建超,男,53岁,女儿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790.49元,自费3890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84元。

冯相伟,男,37岁,儿子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593.96元,自费2550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83元。

李晋,男,45岁,妻子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801.27元,自费4251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38元。

朱从江,男,39岁,妻子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151.08元,自费6118.8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18元。

张关荣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594.05元,自费3919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88元。

郑安,男,49岁,女儿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42.6元,自费4803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21元。

孙茂林,男,48岁,儿子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776.62元,自费7487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23元。

赵步松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004.96元,自费7150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73元。

朱建淮,男,54岁,妻子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936.51元,自费2981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47元。

郝林,男,54岁,妻子因病于20171月、20191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8144.82元,自费11587.8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738元。

张金保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192月起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64909.81元,自费24276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641元。

刘春太,男,58岁,妻子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886.2元,自费17799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670元。

周树华,男,63岁,妻子因病于20183月起6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01709.97元,自费133204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9981元。

王跃刚,男,37岁,妻子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497.62元,自费3174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76元。

马如万,男,54岁,妻子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093.75元,自费4918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38元。

项玉忠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49.97元,自费1328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99元。

杨金权,男,48岁,儿子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06.06元,自费1824.7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74元。

连会荣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623.86元,自费9294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29元。

宋建国,男,54岁,父亲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751.98元,自费2801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80元。

汪德海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988.44元,自费69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91元。

秦胜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1325.12元,自费19223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922元。

尚兆銮,男,39岁,父亲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529.57元,自费8912.2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91元。

陈爱忠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708.41元,自费2054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05元。

项克政,男,39岁,母亲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688.12元,自费10085.3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009元。

王少伦,男,59岁,父亲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825.76元,自费12888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289元。

杨健,男,40岁,母亲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535.66元,自费2345.4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35元。

张明忠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767.67元,自费2923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92元。

陈海兵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454元,自费5206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21元。

张汉民,男,56岁,父亲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1926.85元,自费10622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062元。

吕志刚,男,45岁,父亲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093.46元,自费8732.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73元。

张凯,男,29岁,父亲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1464元,自费21037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104元。

孙悦舒,女,33岁,父亲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090.17元,全自费,发票原件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09元。

胡建超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2262.43元,自费4334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33元。

唐海飞,男,43岁,父亲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1069.27元,自费21902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190元。

谭洪发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182.8元,自费7121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12元。

胡兆军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192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6191.59元,自费15729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573元。

姚创,男,31岁,母亲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716.94元,自费3516.3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52元。

严金良,男,55岁,父亲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693.5元,自费3403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40元。

杨凤成,男,48岁,父亲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103.54元,自费6711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71元。

徐撼泽,男,25岁,父亲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7434元,自费22034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203元。

郑玉娟,女,46岁,父亲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8375.7元,自费14161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16元。

董志军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5809.6元,自费17374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737元。

梅永祥,男,50岁,父亲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6991.11元,自费14535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54元。

梁伯银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1914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1529.62元,自费7898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90元。

曹士忠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608.35元,自费7978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98元。

龚少年,男,62岁,母亲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660.08元,自费2141.1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14元。

张国权,男,24岁,父亲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77元,自费5681.9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68元。

顾兴喜,男,51岁,父亲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785.41元,自费7960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96元。

汪德海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9154.49元,自费8061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06元。

袁全,男,38岁,父亲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99.39元,自费2581.1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58元。

郑玉娟,女,47岁,父亲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5920.86元,自费16479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648元。

周爱军,男,43岁,母亲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475.35元,自费4172.6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17元。

胡玉安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5088.54元,自费7665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67元。

赵燕龙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709.88元,自费5126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13元。

张布连,女,49岁,母亲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001.53元,自费13820.5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382元。

马福祥,男,45岁,母亲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012元,自费2538.7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54元。

 

三、物管分公司(2人)

耿学军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185月至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7628.59元,自费18987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848元。

耿学军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191月至57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0241.38元,自费5424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14元。

 

四、驻外分公司(2人)

张成国,男,39岁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342.02元,自费5661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265元。

付德乐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008.16元,自费13430.8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015元。

 

五、涟水分公司(9人)

时荣芳,女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89月至201949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31547.72元,自费39107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3688元。

王军祥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13.31元,自费2289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801元。

张孝扣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6753.12元,自费13154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5262元。

张达如,男,64岁,本人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922.1元,自费9213.8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3686元。

李涛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195月、6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1625.41元,自费5516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931元。

张汉进,男,66岁,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663.73元,自费2646.6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926元。

 

李涛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4480.15元,自费22297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230元。

夏建平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5921.7元,自费54282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428元。

戴从华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191月、3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62251.3元,自费11265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127元。

 

六、驾校(3人)

董军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5632元,自费5242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243元。

刘健,男,56岁,母亲因病于20191月、2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1705.93元,自费8677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68元。

刘正焰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1812月至20195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2034.5元,自费25401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540元。

 

七、新市局食堂、剑兰宾馆(6人)

王学军,男,42岁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475.92元,自费4382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534元。

孙芳,女,49岁,本人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24.59元,自费1200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360元。

孙丹丹,女,32岁,女儿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25.51元,自费2713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07元。

叶桂红,女,37岁,母亲因病于20191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2537.25元,自费13017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302元。

王建润,男,30岁,母亲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469.47元,自费5963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96元。

孙萍,女,42岁,父亲因病于20191月至67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02222.81元,自费22814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281元。

 

八、天伦汽修(4人)

朱禹熹,女,29岁,本人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76.26元,自费1678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504元。

赵宁,女,30岁,儿子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193.02元,自费7158.2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73元。

王定安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269元,全自费,发票原件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90元。

杨勇,男,22岁,母亲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823.87元,自费7621.4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62元。

 

九、器材经营部(1人)

王树先,男,42岁,女儿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54.87元,自费1132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70元。

 

十、科技公司(2人)

汤建国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194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3338.79元,自费11904.1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190元。

秦邦飞,男,50岁,父亲因病于201812月至20193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01761.82元,自费50937.8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094元。

  

十一、行政管理中心(2人)

荣小娟,女,48岁,儿子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038.22元,自费6824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24元。

许兆辉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5410.65元,自费15854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585元。

 

 

互助基金会
二O一九年八月

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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