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年1月14日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
参会人员:赵爱忠、姜志伦、陈峻峰、张荣、周树华、陈正国、王飞、郭华、李基生、杨雪琴、孙惠娟、杨盼盼
互助基金2019年第二批申请补助人员名单
(共175人)
一、押运管理中心(40人)
周晓强,男,32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635.82元,自费2844.9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996元。
向文兵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859.29元,自费2231.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81元。
许静,女,29,本人因病于2019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105元,自费6116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447元。
陈海,男,33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3528.55元,自费22595.2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0%补助,计11298元。
韦旭林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733.72元,自费3010.0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054元。
刘兆志,男,41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886.77元,自费4700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645元。
吴永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9128.74元,自费18553.9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7422元。
刘晓舟,男,32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959.34元,自费10311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4124元。
陆淮军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685.5元,自费3661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282元。
姜勇,男,31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5588.87元,自费72519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9008元。互助基金第十三条补助标准规定,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。实际补助2万元。
赵慧娟,女,42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505.7元,自费2836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993元。
付云,女,45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322.93元,自费2022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08元。
李小燕,女,40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760.73元,自费3957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385元。
李海滨,男,33岁,女儿因病于2019年8、9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1156.77元,自费6088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13元。
冯干国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2月至8月9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9509.9元,自费14351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153元。
杨达,男,30岁,儿子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03.24元,自费1834.8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75元。
朱瑞琦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81.79元,自费4172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26元。
刘飞,男,39岁,女儿因病于2019年9、10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2634.79元,自费6767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15元。
王鹤忠,男,31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442.6元,自费2677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02元。
张东荣,男,43岁,女儿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661.38元,自费8063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10元。
张坚,男,41岁,儿子因病于2019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387.59元,自费37844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677元。
陈永兵,男,51岁,女儿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06.07元,自费3951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93元。
吴宝林,男,43岁,儿子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479.59元,自费1631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45元。
徐文学,男,34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497.7元,自费13856.2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078元。
洪绍喜,男,42岁,儿子因病于2019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4057.01元,自费18559.7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784元。
高卫芝,男,44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301.2元,自费6026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03元。
高绍华,男,56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母亲因“冠心病、不稳定性心绞痛等”于2019年8月20日住院治疗,共花费28673.44元,自费7235.7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24元。
杨峰,男,44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3、4、6月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45931.98元,自费54882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488元。
王梅,女,46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父亲因“股骨头无菌性坏死”于2019年1、7月住院治疗,父母共花费23855.85元,自费8508.4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51元。
杨伟庆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9、10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1481.45元,自费3745.2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75元。
赵斌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5、6、7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04254.17元,自费17229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723元。
许华,女,47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10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5008.77元,自费27994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799元。
许加从,男,39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390.04元,自费5060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06元。
丁长征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432.5元,自费1764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76元。
邹旭,男,29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1、11月2次住院治疗,父亲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父母共花费14446.8元,自费8927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93元。
吴海波,男,45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833.7元,自费1832.1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83元。
王小东,男,45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8月至12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5468.54元,自费10254.9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025元。
朱伟伟,男,36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7091.19元,自费10351.8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035元。
顾士永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2、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668.35元,全自费(发票原件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67元。
蒋伟明,男,35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2、10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1069.86元,自费5820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82元。
二、人防管理中心(92人)
刘凤华,女,39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10月9日手术冶疗,共花费32980元,全自费(发票原件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3192元。
朱小召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655.2元,全自费(因夜间查岗发生事故,发票原件交村里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662元。
相兆林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670.48元,自费4769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669元。
闵亮,男,41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301.62元,自费3869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354元。
王建华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144.05元,自费2784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974元。
李军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199.26元,自费4193.2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468元。
蒋加忠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305.04元,自费2493.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873元。
李金荣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7465.41元,自费8925.3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3570元。
焦丽丽,女,30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645.26元,自费2013.8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05元。
张淮成,男,56岁,本人因“脑梗死”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442.47元,自费4864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703元。
张玉龙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376.55元,自费10315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4126元。
魏霞,女,39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398.76元,自费2122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43元。
华宝和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0632.52元,自费14579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5832元。
蒋建平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563.57元,自费4228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480元。
张永军,男,43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955.94元,自费36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273元。
吴艳,女,42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52.69元,自费3863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352元。
杨绍广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292.62元,自费2612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914元。
陈建军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939元,自费3127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095元。
连志俊,男,40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222.25元,自费4850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698元。
万守同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089.35元,自费6152.8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461元。
胡洋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582.14元,自费5621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249元。
徐鹏飞,男,48岁,本人因“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、高血压病3”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4662.14元,自费15562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6225元。
郭庆海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916.06元,自费2718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952元。
周海成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052.53元,自费8065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3226元。
张文成,男,34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658.21元,全自费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7463元。
殷梦江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347.55元,自费9102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3641元。
蔡国闪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497.41元,自费9506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3803元。
郑超昊,男,43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766.46元,自费2726.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954元。
胡正国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820.16元,自费2490.2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872元。
马海兵,男,38岁,本人因“2019年9月19日突发脑干出血,经抢救无效死亡”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。
刘宏,男,42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462.03元,自费4061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421元。
朱学鹏,男,48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58.54元,自费2206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31元。
张桂平,女,40岁,儿子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473.99元,自费5518.1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28元。
邵永凯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356.04元,自费8691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04元。
赵珍云,男,23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293.37元,自费10655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98元。
张爱国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779.02元,自费4691.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04元。
杨群山,男,28岁,儿子因病于2019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6618.62元,自费18081.4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712元。
龚丹,女,30岁,女儿因病于2019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88.69元,自费5777.8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67元。
王春伟,男,61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995.4元,自费12418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863元。
朱学和,男,47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866.9元,自费2531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80元。
孙瑞雪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354.88元,自费3799.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70元。
陆伟才,男,40岁,儿子因病于2019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936.56元,自费11602.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740元。
陈卫中,男,44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654.05元,自费1695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4元。
杨玺,男,39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576.26元,自费10192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29元。
羊登祖,男,50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232.35元,自费6361.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54元。
谷永生,男,59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966.89元,自费5557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34元。
朱留成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382.48元,自费1038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6元。
姜保伦,男,50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0237.06元,自费19481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922元。
何中伟,男,50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700.13元,自费5621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43元。
龚新国,男,58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319.72元,自费6225.5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34元。
许祥军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229.88元,自费5843.5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77元。
赵井高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5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4095.41元,自费64915.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737元。
周洪祥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6、9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37161.77元,自费32796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280元。
李海林,男,48岁,父亲因病于2018年10月、2019年1月2次住院治疗;母亲因“双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伴右小腿皮肤破溃、2型糖病尿等”父母共花费51783.26元,自费14197.9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20元。
马福祥,男,45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399.79元,自费1887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89元。
徐立勇,男,40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227.22元,自费9477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48元。
潘家荣,男,58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4836.48元,自费9323.7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32元。
刘振清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845.15元,自费9721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72元。
谢占伟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1541.84元,自费20641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064元。
龚丹,女,30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1月、3月、4月、9月6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3411.75元,自费7195.8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20元。
尤学健,男,49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412.32元,自费14104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10元。
谷爱春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4月、5月住院治疗,母亲因“肺炎”于2019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8073.93元,自费14327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33元。
朱学和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583.25元,自费2193.7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19元。
孙海平,男,46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10月、11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9080.62元,自费14543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54元。
龚少年,男,63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794.84元,自费4413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41元。
吴杰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067.49元,自费6677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68元。
李登领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478元,自费7613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61元。
王成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7月、9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0215.63元,自费7346.3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35元。
陈玉军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702.18元,自费1778.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78元。
张运连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1628.5元,自费5936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94元。
杜仁兵,男,45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5642.9元,自费20139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014元。
郑权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9508.13元,自费67463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746元。
邵寿明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865.41元,全自费(发票原件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87元。
王乐,女,27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465.51元,自费3900.1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90元。
贾劲忠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1771.58元,自费24561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456元。
王玉丰,男,56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10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0173.22元,自费14892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489元。
邵寿明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8月、1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50.72元,全自费(发票原件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065元。
周明,男,27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682.12元,自费2400.6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40元。
孙中祥,男,48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975.71元,自费3325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33元。
柏建伟,男,34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965.04元,自费5692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69元。
王少伦,男,58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1615.67元,自费19933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993元。
何中伟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463.77元,自费4862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86元。
李银安,男,54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9163.37元,自费171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712元。
吴家继,男,43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052.79元,自费7528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53元。
陈永明,男,47岁,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842.43元,自费12665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267元。
刘建淮,男,43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469.1元,全自费(发票原件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47元。
赵燕龙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5月、1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3368.2元,自费6394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39元。
潘家荣,男,57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606.46元,自费2434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43元。
孙悦舒,女,32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8月、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3294.74元,自费11173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117元。
林威,男,25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792.68元,自费8607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61元。
车其义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204.07元,自费8076.3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08元。
周来宝,男,54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9515元,自费8591.8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59元。
三、物管分公司(6人)
杨德山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477.12元,自费53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123元。
徐代凤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630.57元,自费2518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882元。
李基生,男,54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204.52元,自费5445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17元。
张跃,男,35岁,儿子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660.94元,自费2894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34元。
朱爱群,女,49岁,女儿因病于2019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970.99元,自费2783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18元。
潘其丹,女,30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27元,自费2289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29元。
四、驻外分公司(4人)
杨亚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5月、7月、12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452.89元,自费7778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3111元。
陈德林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84.95元,自费483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691元。
刘庚远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3821.94元,自费10802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620元。
王宗新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834.98元,自费8756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876元。
五、涟水分公司(12人)
徐敏德,男,63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741.7元,自费1369.1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411元。
张汉珍,男,65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813.95元,自费3388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186元。
张凤虎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714.99元,自费6257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503元。
施应道,男,69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7、8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3453.42元,自费30257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4706元。
周树强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315.24元,自费10668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4267元。
王勇先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3023.46元,自费11980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4792元。
付飞,男,55岁,本人因“2019年8月26日晚在江苏大洋海洋装备有限公司执勤岗位上猝死”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。
刘文举,男,65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1563.58元,自费12471.4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871元。
沈烈军,男,55岁,女儿因病于2019年1至11月8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00345.99元,自费44974.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746元。
王军祥,男,55岁,女儿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273.46元,自费4705.5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06元。
朱乐洪,男,59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0132.58元,自费11185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119元。
夏建平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992.5元,自费7070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707元。
六、驾校(2人)
邵勇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13.41元,自费1584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0%补助,计475元。
刘正焰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7、9、11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6355.42元,自费9475.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48元。
七、剑兰宾馆(9人)
吴俊宝,男,36岁,妻子因病于2019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918.71元,自费7027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54元。
庄凤香,女,53岁,女儿因病于2019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936.95元,自费2379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57元。
张平,女,47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082.39元,自费2426.7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43元。
秦加翠,女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167.11元,自费3234.8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323元。
孙丹丹,女,32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5038.21元,自费19907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991元。
林兵,男,38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518.51元,自费9032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903元。
陈涛珍,女,47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359.95元,自费10004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000元。
嵇云,女,44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586.2元,自费5084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08元。
唐玲,女,30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327.5元,全自费(发票原件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2733元。
八、天伦汽修(1人)
赵宁,女,30岁,儿子因病于2019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189.11元,自费3950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93元。
九、检测站(2人)
宋国敏,女,36岁,母亲因病于2018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0061.7元,自费10297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030元。
宋锦国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7058元,自费15750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575元。
十、科技公司(2人)
汤建国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8、10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3785.6元,自费6436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644元。
张树祥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594.98元,自费4828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83元。
十一、财务、行政管理中心(5人)
王雪梅,女,39岁,本人因病于2019年12月到上海住院治疗,共花费17829.73元,全自费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7132元。
余涛,女,24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041.42元,自费4168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417元。
朱虹霖,女,32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125.21元,自费1802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80元。
王霞,女,48岁,父亲因病于2019年9-12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58036.08元,自费10876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1088元。
刘娟,女,37岁,母亲因病于2019年2-9月9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75495.79元,自费56630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0%补助,计5663元。
互助基金会
2020年1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