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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助基金2020年下半年申请补助人员名单 (共205人)

 
时间:2021-02-10  信息来源:淮安保安网  点击:16431次  【字体:
 

一、押运管理中心(42人)

高传明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653.85元,自费4611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845元。

费云峰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199月至20205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8013.69元,自费11237.5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4495元。

张迎春,女,40岁,本人因病于2020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685.65元,自费9919.5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4464元。

赵传洲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0436.36元,自费1123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5056元。

刘中永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3788.85费元,自费1606.8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62元。

沈铁锋,男,41岁,本人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67.58元,自费1574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51元。

潘锦国,男,50岁,本人因骑车摔倒致病于2020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2065.44元,自费10416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4687元。

王贵军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207月、11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56212.76元,自费15526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6987元。

王宏鲲,男,42岁,本人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196.52元,自费1869.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654元。

严卫东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793.21元,自费5211.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345元。

杨青,男,41岁,本人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809.9元,自费11923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5366元。

郁跃霞,女,45岁,本人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256.04元,自费4558.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823元。

陈三东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06月、7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7689.98元,自费8435.4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45%补助,计3681元。

陈三东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0128日病逝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。

 

 

常明强,男,41岁,妻子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964.47元,自费7502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501元。

赵斌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149.07元,自费2658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532元。

张海林,男,35岁,妻子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729.03元,自费3856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71元。

张海林,男,35岁,儿子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142.66元,自费6499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300元。

张坚,男,41岁,儿子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367.82元,自费6126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225元。

张建,男,43岁,女儿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375.92元,自费2412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83元。

王闯,男,34岁,妻子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710.68元,自费9229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846元。

徐志立,男,55岁,儿子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751.03元,全自费发票原件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350元。

杨森,男,25岁,女儿因病于2020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171.5元,自费3625.5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25元。

于超,男,28岁,女儿因病于2020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61.54元,自费1817.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63元。

胡家军,男,42岁,儿子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515.95元,自费4268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854元。

李长建,男,39岁,女儿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358.2元,全自费发票原件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872元。

 

 

杨鹤松,男,43岁,父亲因病于20206月至107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57067.29元,自费42337.7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351元。

袁冬,男,42岁,母亲因病于2020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7117.08元,自费23319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498元。

徐登元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994.2元,自费2671.0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01元。

杜青,男,34岁,母亲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1398.87元,自费8059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09元。

戴维国,男,45岁,父亲因病于20195月、20202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1140.63元,自费16721.8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08元。

吴海波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2010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6289.67元,自费3785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68元。

张志恒,男,46岁,父亲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922.04元,自费6315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47元。

周从建,男,49岁,母亲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193.76元,自费6194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29元。

王雷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20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4905.47元,自费37045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557元。

王梅,女,47岁,父亲因病于201911月、20208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5087.3元,自费4741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11元。

于超,男,28岁,父亲因病于2020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609.18元,自费7459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19元。

赵斌,男,56岁,母亲因病于20206月、10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9080.28元,自费4514.9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77元。

黄德军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758.79元,自费9858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79元。

蒋成祥,男,28岁,父亲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730.5元,自费10543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82元。

蒋静,男,41岁,母亲因病于2020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161.75元,自费4028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04元。

鲍志刚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20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996.94元,自费4897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35元。

 

二、人防管理中心(114人)

陈以兵,男,60岁,本人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260.45元,自费2288.0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915元。

朱海平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0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641.9元,自费5822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610元。

项国顺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5102.59元,自费9366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4215元。

刘宏,男,43岁,本人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17750.54费元,自费5763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593元。

周鑫,男,33岁,本人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363.29元,自费5236.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356元。

万金玉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20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13.33元,自费3749.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500元。

华宝和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393.25元,自费2827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131元。

李桂芹,女,44岁,本人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141.07元,全自费发票原件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656元。

吴宝奎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772.34元,自费31258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503元。

周红江,女,41岁,本人因病于2020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364.56元,自费4033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614元。

季玉平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20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402.83元,自费6444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900元。

陈永峰,男,42岁,本人因病于2020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152.05元,自费3863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545元。

刘志猛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169.1元,自费3465.8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386元。

马福祥,男,47岁,本人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1122.08元,自费18446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8301元。

吴利芹,女,38岁,本人因病于2020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063.36元,自费7132.2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210元。

张文成,男,35岁,本人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012.95元,自费4479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792元。

赵玉宏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20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520.12元,自费8199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690元。

王锦春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512.1元,自费54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466元。

连志俊,男,42岁,本人因病于2020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543.49元,自费2981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193元。

朱玉君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34.99元,自费2601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041元。

许敏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594.08元,自费4399.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760元。

张洪英,女,32岁,本人因病于2020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346.24元,自费3489.2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396元。

龙文书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0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4161.12元,自费13098.1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5894元。

张汝民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833.63元,自费6071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732元。

杨海平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912.47元,自费6240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808元。

潘宏伟,男,42岁,本人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910.32元,自费7615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427元。

倪文兵,男,47岁,本人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580.3元,自费9841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4429元。

丁祖武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966.45元,自费6538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942元。

杨士彪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118.65元,自费4018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607元。

张福运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760.42元,自费4430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772元。

叶圣瑾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631.35元,自费2025.1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10元。

钱康,男,26岁,本人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15.9元,自费1191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17元。

何汉华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445.75元,自费8915.8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4012元。

房叶军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207月至93次住院治疗,共85811花费元,自费342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5%40%补助,计17806元;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,以上共计37806元。

王寅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4846.22元,自费16325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7347元。

许建奎,男,42岁,本人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925.37元,自费5964.7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684元。

何德想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5516.79元,自费17429.5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7843元。

吴宝奎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010月至12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65933.48元,自费5550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943元。

徐明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2804元,自费21937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9872元。

杨兆林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574.53元,自费4208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684元。

马福祥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6398.22元,自费6032.0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714元。

韩洪军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384.56元,自费2244.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98元。

杨锁周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481.28元,自费6222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800元。

吴开虎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801.48元,自费2203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81元。

赵永成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010月、12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2742.73元,自费4493.5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797元。

杨开佳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4970.83元,自费8345.1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755元。

姜建洋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04月至106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611.05元,自费19539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7816元。

梅永祥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239.32元,自费3119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48元。

 

顾兴喜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675.27元,自费15107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021元。

王在如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20925住院治疗,共花费22932.15元,自费15126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025元。

赵井高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01月至9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9572.84元,自费22248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450元。

靖文能,男,64岁,妻子因病于2020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1311.65元,自费19718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944元。

王纯国,男,52岁,妻子因“子宫平滑肌瘤等”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246.38元,自费4779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956元。

郭建阳,男,31岁,女儿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888.96元,自费11229.5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246元。

朱开洋,男,48岁,儿子因“左侧腹股沟斜疝”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945.4元,自费3597.7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20元。

张热兆,男,46岁,妻子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708.2元,自费4037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807元。

潘建国,男,48岁,妻子因病于20209月至10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9714.66元,自费10046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009元。

王永能,男,59岁,妻子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4672.28元,自费28800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5760元。

吴杰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6833.05元,自费17388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478元。

程双成,男,45岁,妻子因病于202077住院治疗,共花费70388.52元,自费17310.9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462元。

杜云豹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0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642.7元,自费384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688元。

刘进,男,22岁,女儿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816.73元,全自费发票原件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563元。

张学成,男,48岁,妻子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9925.69元,自费287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5756元。

岳华俊,男,49岁,女儿因病于20208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1892元,自费738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476元。

于艳,女,41岁,丈夫因病于2020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024.55元,自费2870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574元。

刘学梅,女,46岁,丈夫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639.76元,自费6097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219元。

王兴贵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999.7元,自费2060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12元。

邢兆飞,男,46岁,妻子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321.38元,自费58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174元。

张玉龙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458.96元,自费8210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642元。

李勇,男,45岁,儿子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09.64元,自费2737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547元。

马金桥,男,49岁,妻子因病于2020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472.97元,自费2343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69元。

赵步松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20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807元,自费372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45元。

张国银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0128住院治疗,共花费28207.23元,自费12927.9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586元。

范安琪,男,26岁,女儿因病于20209月至11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3294.84元,自费88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760元。

汪照清,男,57岁,妻子因病于2020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791.76元,自费4116.9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823元。

龚少年,男,63岁,妻子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252.7元,自费4273.1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855元。

颜丙成,男,45岁,妻子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479.08元,自费9807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961元。

刘永高,男,50岁,妻子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1010.89元,自费10469.4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094元。

王佩俊,男,48岁,妻子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283.64元,自费3677.2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35元。

 

何爱国,男,50岁,父亲因病于2020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85.81元,自费1657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49元。

胡习国,男,50岁,父亲因病于2020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120.6元,自费8239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36元。

刘海将,男,28岁,父亲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140.93元,自费3880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82元。

龙锦宝,男,48岁,父亲因病于2020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828.06元,自费12217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833元。

谭正华,男,41岁,父亲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5386.14元,自费33573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036元。

汪燕,女,46岁,父亲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9464.73元,自费14621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193元。

陈军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800.79元,自费8029.8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04元。

徐凯林,男,30岁,父亲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212.07元,自费5735.1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60元。

刘进,男,22岁,母亲因病于20206月、7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8398元,自费6571.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86元。

李爱林,男,54岁,父亲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352.14元,自费3561.8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34元。

张育健,男,37岁,父亲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2582.88元,自费14555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183元。

刘来峰,男,49岁,母亲因病于2020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491.66元,自费3680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52元。

刘国超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207月、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1828.25元,自费12333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850元。

窦海军,男,41岁,父亲因病于20208月至128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17843.25元,自费47223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084元。

薛义,男,39岁,父亲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904.36元,自费6531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80元。

蔡官祥,男,32岁,父亲因病于20201月、7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1066.96元,自费19742.6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961元。

李振华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209.92元,自费5620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43元。

姜浩东,男,45岁,母亲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912.84元,自费2415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62元。

潘家荣,男,58岁,母亲因病于20204月至11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4913.71元,自费8887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33元。

郭守新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734.35元,自费5607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41元。

李兆峰,男,42岁,父亲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687.48元,自费2212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32元。

周明,男,28岁,父亲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83.81元,自费5274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91元。

王宝华,男,57岁,母亲因病于202010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2522.42元,自费4662.2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99元。

李勇,男,45岁,母亲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486.05元,自费3331.6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00元。

赵燕龙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699.22元,自费3729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59元。

周学春,男,60岁,父亲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909.55元,自费15062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259元。

杨士军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20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7376.44元,自费15057.2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259元。

宋建国,男,55岁,父亲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415.05元,自费2034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05元。

谭洪发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333元,自费2211.5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32元。

高传付,男,58岁,母亲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6538.31元,自费21721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258元。

何鹏程,男,44岁,母亲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18.42元,自费4319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48元。

陈玉祥,男,45岁,父亲因病于20207月、8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6387.82元,自费9517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28元。

魏从杨,男,51岁,父亲因病于2020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1778.16元,自费15453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318元。

杨鑫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137.83元,自费3145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72元。

许祥军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498.29元,自费4718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08元。

 

 

三、驻外分公司(4人)

朱纯军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259.7元,自费6604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972元。

刘庚远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7002.88元,自费28323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12746元。

杨井华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20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3637.37元,自费25528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5%补助,计14041元。

李杰,男,30岁,妻子因病于2019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386.05元,自费3171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34元。

 

 

四、涟水分公司(13人)

周天友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043.71元,自费6313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841元。

张余,男,64岁,本人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0198.17元,自费32408.2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5%补助,计17825元。

管金凤,女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800.2元,自费3363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345元。

王亚平,男,67岁,本人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616.88元,自费12544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45%补助,计5455元。

王锋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05月、7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92292.48元,自费41681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55%补助,计22073元。

毕凤岭,男,63岁,本人因病于202010月、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4201.92元,自费37309.2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16789元。

 

张汉珍,男,72岁,妻子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0988.53元,自费15300.2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060元。

沈烈军,男,55岁,女儿因病于20201月至1111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7138.26元,自费21728.9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346元。

龚乃新,男,64岁,因妻子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417.22元,自费6451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290元。

 

徐珍莉,女,47岁,母亲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306.97元,自费2662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99元。

温素娥,女,49岁,母亲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536.71元,自费6702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05元。

孔庆龙,男,34岁,父亲因病于2020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9375.98元,自费21211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182元。

翟培松,男,55岁,父亲因病于20207月、10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8559.04元,自费13300.1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995元。

 

五、物管分公司(6人)

陆巧珍,女,55岁,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642.69元,自费8103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646元。

朱凤芹,女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193.68元,自费1085.2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380元。

 

尤娟,女,32岁,儿子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551.51元,自费2687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538元。

 

孙爱方,女,60岁,母亲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471.02元,自费5482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22元。

黄桂云,女,59岁,父亲因病于20206月至8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8748.37元,自费5293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94元。

郭同权,男,54岁,父亲因病于20209月至10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95718.03元,自费17855.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678元。

 

六、银盾驾校(2人)

李爱民,男,46岁,女儿因病于2020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468.4元,自费6729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346元。

刘正焰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203月至126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96302.81元,自费28216.4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232元。

 

七、剑兰宾馆、华盛餐饮(3人)

井兰,女,50岁,母亲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975元,自费5937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91元。

林兵,男,39岁,父亲因病于202010月、11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2617.04元,自费5383.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后按2020年度缴费月数比例报销,计538元。

林兵,男,39岁,母亲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749.13元,自费5576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后按2020年度缴费月数比例报销,,计558元。

 

八、天伦汽修(3人)

张国军,男,43岁,本人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410.54元,自费1588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56元。

李明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603.96元,自费1980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693元。

夏永成,男,42岁,母亲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164.93元,自费12490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874元。

 

九、检测站(2人)

施军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608.06元,自费5404.4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432元。

钱亮,男,41岁,父亲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7008.27元,自费8853.9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28元。

 

十、科技公司(2人)

卢璐,女,29岁,父亲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9954.2元,自费11639.5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746元。

张树祥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20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289.37元,自费6943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41元。

 

十一、技防部(1人)

于松舟,女,31岁,丈夫因病于20208月、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908.35元,自费10466.9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093元。

 

十二、供应链物流仓储(3人)

潘殿国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20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232.48元,自费1503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26元。

黄艳,女,33岁,女儿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95.72元,自费2781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556元。

黄艳,女,33岁,父亲因病于20207月至9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60414.69元,自费35764.5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365元。

 

十三、及时雨典当行(2人)

魏良青,女,37岁,本人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775.57元,自费8716.1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922元。

荣小龙,男,43岁,本人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749.05元,自费12437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5597元。

 

十四、新疆喀什餐饮(3人)

毛峰,男,39岁,妻子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688.15元,自费3381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76元。

张玉雷,男,35岁,女儿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971.34元,自费4889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978元。

张玉雷,男,35岁,父亲因病于2020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8059.94元,自费11485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723元。

 

 

十五、行政、人力资源管理中心(5人)

韩强宁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481.64元,自费4876.6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951元。

孙悦舒,女,33岁,本人因病于2020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07元,自费1210.5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24元。

李钧,男,39岁,妻子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789.8元,自费5346.5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069元。

孙惠娟,女,44岁,父亲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508.21元,自费7088.7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63元。

孙悦舒,女,33岁,父亲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6450.87元,自费3307.5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96元。

 

 

互助基金会
20211

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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