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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助基金2021年上半年申请补助人员名单

 
时间:2021-09-10  信息来源:淮安保安网  点击:14248次  【字体:
 

2021年8月19日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

参会人员:陈峻峰、刘立琼、陈正国、管福建、王飞、王树先、刘正焰、肖红海、王霞、孙惠娟、王雪梅、杨盼盼

 

互助基金2021年上半年申请补助人员名单

(共178人) 

 

一、人防管理中心(88人)

王强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1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850.34元,自费6938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122元。

许敏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2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059元,自费12880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5796元。

袁耕生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0087.21元,自费11144.4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5015元。

高卫军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623.45元,自费7297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284元。

杨景曦,女,30岁,本人因病于202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874.57元,自费4235.2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694元。

李淮成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1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328.33元,自费3107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43元。

吴以鹏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1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188.72元,自费8454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804元。

周成芹,女,36岁,本人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114.6元,自费5078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285元。

朱大勇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20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747.86元,自费3110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44元。

孙兆星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297元,自费4039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616元。

朱金林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529.21元,自费10530.6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4739元。

徐井其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979.2元,自费1421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97元。

侯玉华,男,62岁,本人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823.33元,自费5690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561元。

张庆柏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1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709.69元,自费11688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45%补助,计5101元。

严建华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261.38元,自费4873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949元。

李年忠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165.52元,自费3069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28元。

顾德龙,男,42岁,本人因病于2021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2142.91元,自费13322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5995元。

李金荣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08月至20213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827.49元,自费22611.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40%补助,计9758元。

岳建平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160元,自费2095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38元。

王青海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213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9391.82元,自费6827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731元。

李学锐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1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869.21元,自费4332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733元。

吴锦长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21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6957.89元,自费14490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6521元。

贾其文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66.45元,自费1080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378元。

孙小伟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2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293.81元,自费5648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259元。

王贵宁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785.41元,自费3971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588元。

王广卫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977.16元,自费1810.0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634元。

李素成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653.07元,自费1026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359元。

范素俊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256.18元,自费3509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404元。

周爱军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218.34元,自费2272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909元。

支维锦,男,60岁,本人因病于2021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442.26元,自费4302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721元。

戴锦锋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1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816.55元,自费5740.1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583元。

张文金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1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345.17元,自费3287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315元。

谢亮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21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55元,自费7432.4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345元。

安成勇,男,36岁,本人因病于2021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529.98元,自费2199.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80元。

花友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1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875.73元,自费4398.2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759元。

张长友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21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114.22元,自费4433.5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773元。

 

周海芳,男,35岁,儿子因病于2021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278.19元,自费4069.1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814元。

贾前孝,男,49岁,妻子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160.14元,自费5988.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198元。

黄士万,男,54岁,妻子因病于2021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153.49元,自费3171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34元。

王金豹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21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9799.9元,自费8621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724元。

陈卫中,男,46岁,妻子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5184.91元,自费8661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732元。

徐井其,男,58岁,妻子因病于20208月至202119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93977.51元,自费16504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301元。

朱建淮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21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820.72元,自费7346.5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469元。

蔡官祥,男,34岁,儿子因病于2021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377.01元,自费1746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49元。

杨步常,男,49岁,妻子因病于2021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917.71元,自费2723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545元。

宋安培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2012月至20211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8651.78元,自费9802.2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960元。

武建祥,男,49岁,女儿因病于2021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968.9元,自费8999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800元。

褚军,男,49岁,妻子因病于2021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321.85元,自费6371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274元。

徐永年,男,60岁,妻子因病于2021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852.63元,自费8620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724元。

薛长才,男,54岁,妻子因病于20214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8881.91元,自费21039.5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208元。

于艳,女,43岁,丈夫因病于2021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445.23元,自费4367.8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874元。

徐伟军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21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557.27元,自费10988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198元。

程宝,男,30岁,妻子因病于2021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610.87元,自费2291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58元。

金海明,男,42岁,儿子因病于202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695.61元,自费8695.61元(全自费)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739元。

许洪飞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155.4元,自费11299.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260元。

张学成,男,48岁,妻子因病于20211月至55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2989.83元,自费19943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989元。

董志军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21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808元,自费9962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993元。

许建国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2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520.47元,自费2855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571元。

何建保,男,57岁,妻子因病于20214月至5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527.52元,自费4279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856元。

苏俊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1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683.49元,自费1695.6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39元。

徐文斌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21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420.07元,自费4750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950元。

 

钱海波,男,42岁,父亲因病于202011月至20211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1391.75元,自费8901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35元。

钱建喜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21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894.97元,自费8694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04元。

王波,男,43岁,母亲因病于2021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638.87元,自费4002.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00元。

朱道安,男,47岁,母亲因病于2021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714.41元,自费2585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88元。

张燕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386.13元,自费6287.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43元。

连会荣,男,56岁,母亲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5060.71元,自费17263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90元。

梁霞,女,47岁,母亲因病于202012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5656.69元,自费8999.5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50元。

吴艳,女,44岁,父亲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347.83元,自费16349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452元。

朱永光,男,38岁,父亲因病于202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4195.5元,自费18284.5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743元。

王跃龙,男,56岁,母亲因病于2021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391.7元,自费6209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31元。

周淮明,男,57岁,父亲因病于2021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067元,自费3963.1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94元。

桂家伏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21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332.18元,自费10188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28元。

谭正华,男,42岁,父亲因病于2021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307.71元,自费10456.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68元。

岳建平,女,44岁,母亲因病于20212月至3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4164.75元,自费11537.2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731元。

万金玉,男,47岁,母亲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0097.64元,自费20844.1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127元。

王宝华,男,58岁,母亲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695.89元,自费2908.8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36元。

李振华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5109.46元,自费21652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248元。

郑玉娟,女,48岁,父亲因病于2021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1265.15元,自费12529.5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879元。

刘维祥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2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245.15元,自费7004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51元。

杨健,男,41岁,母亲因病于2020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7461.76元,自费9688.5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53元。

柏建伟,男,36岁,父亲因病于2021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73.43元,自费5194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79元。

王在如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2012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6559.27元,自费46159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924元。

付林,男,40岁,母亲因病于2021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693.53元,自费3394元,根据互助基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09元。

魏洪明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21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992.38元,自费7496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25元。

王宝华,男,58岁,母亲因病于2021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136.33元,自费5168.9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75元。

王迟如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21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325.25元,自费6174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26元。

谭洪发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211月至57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1521.09元,自费20755.1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113元。

 

二、武装守押中心(52人)

张维文,男,41岁,本人因病于2021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251.21元,自费5864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346元。

姜勇,男,34岁,本人因病于2021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419.23元,自费1722.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603元。

陆会玲,女,42岁,本人因病于2021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001.13元,自费2672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069元。

王贵军,男,47岁,本人因病于2021530死亡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万元。

顾士永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1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093.4元,自费6866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090元。

任大成,男,38岁,本人因病于2021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166.46元,自费3020.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08元。

李从亚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12月、5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53440.06元,自费65434.9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545%补助,计33284元。

张怀青,女,50岁,本人因病于2021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313.54元,自费3486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395元。

蔡建淮,男,31岁,本人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790.92元,自费3477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391元。

费云峰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165.02元,自费3382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353元。

韩寒冰,女,32岁,本人因病于2020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432.29元,自费3098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39元。

高从其,男,37岁,本人因病于2021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804.98元,自费3916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567元。

王贵军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22012月至202156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47129.19元,自费35978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4540%补助,计15461元。

马群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470.09元,自费3429.8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372元。

秦树芳,女,45岁,本人因病于202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262.94元,自费2212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85元。

沈铁锋,男,41岁,本人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880.98元,自费2878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151元。

谈洁,男,25岁,本人因病于2020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932.57元,自费7581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412元。

王建超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539.2元,自费215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61元。

万志强,男,31岁,本人因病于202010月起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3946.81元,自费5760.0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2016元。

周风波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1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46.54元,自费2630.7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052元。

 

张创业,男,40岁,女儿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254元,自费3899.7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80元。

靳玉宝,男,58岁,妻子因病于2020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793.88元,自费3114.6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23元。

陈建道,男,48岁,儿子因病于2021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655.19元,自费6403.9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281元。

张坚,男,42岁,儿子因病于2021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462.46元,自费8487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697元。

张晶,男,42岁,儿子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1333.31元,自费14933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987元。

汪禹,男,26岁,儿子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347.45元,自费1825.2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65元。

王金平,男,52岁,女儿因病于2021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0124.09元,自费8160.2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632元。

朱江波,男,42岁,女儿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0075.63元,自费1699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399元。

 

 

梁昆,男,34岁,父亲因病于202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7406.7元,自费15207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281元。

刘中永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909.81元,自费2969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45元。

赵建洋,男,46岁,父亲因病于2021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9448.21元,自费16691.2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04元。

刘化梅,女,45岁,父亲因病于2021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372.41元,自费11306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696元。

赵斌,男,57岁,母亲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197.27元,自费4106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16元。

井康国,男,35岁,母亲因病于2021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6726.17元,自费20795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119元。

魏明,男,43岁,母亲因病于202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967.56元,自费9483.5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23元。

吴海波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387.16元,自费2297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45元。

吴朋成,男,41岁,父亲因病于20213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8110.89元,自费20585.4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088元。

严维维,男,38岁,父亲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975.84元,自费5000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50元。

张才军,男,47岁,母亲因病于2020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343.31元,自费2168.8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25元。

陈飞,男,43岁,父亲因病于2021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134.04元,自费10081.3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12元。

陈鹏,男,31岁,父亲因病于20205月至12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45420.87元,自费41326.0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199元。

黄海燕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905.22元,自费7754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63元。

胡玉兵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208月至20213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2843.14元,自费16826.8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24元。

薛成仕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21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8606.96元,自费12808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921元。

姜雷,男,41岁,母亲因病于202156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4920.94元,自费18004.4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701元。

孙陈林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213月、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011.39元,自费2732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10元。

孙军,男,42岁,母亲因病于2021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555.11元,自费8307.4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46元。

陶辉辉,男,29岁,母亲因病于2020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9100.2元,自费11845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777元。

朱海红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208月起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54748.22元,自费9595.2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39元。

朱明,男,29岁,母亲因病于2021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2025.06元,自费15684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353元。

左磊,男,32岁,父亲因病于202134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54190.17元,自费21307.4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196元。

唐炜城,男,30岁,母亲因病于202010月起6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55690.11元,自费82947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442元。

 

三、驻外分公司(2人)

杨亚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1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731.18元,自费1945.6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681元。

翟林,男,44岁,父亲因病于20214月、6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0959.36元,自费18657.4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799元。

 

四、涟水分公司(6人)

何荣成,男,62岁,本人因病于2021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582.09元,自费12069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3545%补助,计5203元。

刘树艮,男,60岁,本人因病于2021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507.45元,自费3104.7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42元。

刘以伦,男,63岁,本人因病于202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6166.94元,自费20078.0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5%补助,计11043元。

孟凡桂,男,60岁,本人因病于2021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86.51元,自费2072.2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29元。

杨明贤,男,56岁,母亲因病于202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504.47元,自费2473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71元。

王志文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2136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44463.01元,自费48048.0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207元。

 

五、物管分公司(8人)

李素芳,女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1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44.58元,自费1656.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80元。

万永平,女,37岁,本人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546.47元,自费3508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403元。

张宰文,男,61岁,本人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567.88元,自费2279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912元。

丁涛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1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082.63元,自费4140.0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656元。

赵月,女,31岁,儿子因病于2021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944.39元,自费59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192元。

潘林,女,53岁,丈夫因病于20216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8800.67元,自费16239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248元。

盈爱平,女,54岁,丈夫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542.77元,自费9944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989元。

韦坚东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21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460.37元,自费3157.2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74元。

 

六、银盾驾校(3人)

李爱民,男,47岁,本人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466.19元,自费1328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65元。

汪波,男,43岁,女儿因病于202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938.5元,自费5202.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040元。

嵇学海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2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293.23元,自费4159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24元。

 

七、智慧安防中心(1人)

仇晓军,男,47,妻子因病于2021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51.04元,自费1913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83元。

 

八、科技公司(4人)

卢璐,女,29,本人因病于2021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430元,自费3539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416元。

汤建国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418.21元,自费4358.7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744元。

汤建国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1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015.3元,自费3449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90元。

汤建国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206月至202011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9046.31元,自费6478.1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72元。

 

九、剑兰宾馆(4人)

陈涛珍,女,48岁,本人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251.88元,自费2200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80元。

徐晓艳,女,46岁,儿子因病于202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318.28元,自费79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593元。

赵莉,女,47岁,父亲因病于202146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3461.31元,自费2114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17元。

叶桂红,女,39岁,母亲因病于202134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3050.1元,自费6182.2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27元。

 

十、天伦汽修(3人)

张亮,男,23岁,本人因病于2021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174.36元,自费3023.8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10元。

李明,男,45岁,妻子因病于2021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0237.5元,自费9545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909元。

刘婷婷,女,40岁,母亲因病于2021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6130.96元,自费14146.2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122元。

 

十一、犬防大队(1人)

赵亚峰,男,41岁,父亲因病于202145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43636.98元,自费52647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897元。

 

十二、检测站(3人)

何湘川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21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069.18元,自费1179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36元。

丰峰,男,44岁,父亲因“急性髓细胞白血病等”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2475.54元,自费23043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456元。

丁铁,男,29岁,父亲因病于2020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822元,自费15843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377元。

 

十五、行政、人力资源管理中心、法务部(3人)

王姝,女,33岁,女儿因病于202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312.06元,自费2460.5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92元。

王雪梅,女,41岁,父亲因病于20214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51322.02元,自费77513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627元。

马千里,男,42岁,父亲因病母亲因“右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等”分别于20211月、7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64566.17元,自费18711.0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807元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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