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公司概况 开云足球(中国)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法律法规 保安论坛 通知公告 资质荣誉 资料下载
  2024年10月30日 星期三
 
  关于我们
   互助基金
   博文精选
   保安论坛
   法律法规
   资料下载
   值班表
   招贤纳士
  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
   庆祝建党100周年 学党史主题教育活动
 
您所在的位置:网站首页 >> 动态版面 >> 互助基金  

互助基金2022年上半年申请补助人员名单

 
时间:2022-09-27  信息来源:淮安保安网  点击:6655次  【字体:
 

2022年8月19日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

参会人员:祁德荣、管福建、王树先、马如松、王浩琨、孙惠娟、王雪梅、朱义凯、徐新、王姝

 

互助基金2022年上半年申请补助人员名单

(共201人)

 

一、人防管理中心(106人)

葛超,男,60岁,本人因交通事故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2次住院治疗,自费88504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、55%补助,计20782元。(补助时间:2022年4月)

丁祖武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113.02元,自费5163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323元。

王华中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892.93元,自费8360.3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762元。

熊荣之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489.49元,自费9450.7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4253元。

徐立勇,男,43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677.2元,自费1175.9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12元。

叶首强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21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246.42元,自费10215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4597元。

王远晰,男,23岁,本人因病于2021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5278.53元,自费14412.2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6486元。

李军,男,62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694.6元,自费2258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903元。

刘新龙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775.49元,自费2648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059元。

王建华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2729.4元,自费10950.6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、45%补助,计4701元。

陈兴兵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921.5元,自费3135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54元。

李学迁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538.12元,自费5908.5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659元。

陈国胜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713.78元,自费20978.7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、40%、45%补助,计8852元。

杨庆海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月至2022年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6406.97元,自费5381.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153元。

孙金宝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418.61元,自费6242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809元。

张如来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9869.65元,自费9305.8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、45%补助,计4009元。

张利洪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548.34元,自费1775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621元。

黄拥军,男,53岁,本人因病”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835.27元,自费3028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11元。

薛高杰,男,29岁,本人因病于2021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576.92元,自费4178.6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671元。

钱友林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2月至2022年3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4452.75元,自费4811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925元。

谢得明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820.69元,自费14145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6365元。

刘飞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5831.57元,自费2522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883元。

张兆海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1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6543.45元,自费20628.0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5%补助,计11345元。

吴品艮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135.68元,自费28135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一半的45%补助,计6331元。

田耀之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944.12元,自费1070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375元。

曾凡荣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7158.72元,自费8244.1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3298元。

蒋建平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509.02元,自费2274.1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910元。

李锦成,男,62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765.15元,自费2086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35元。

包天兵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036.38元,自费2412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965元。

黄爱兵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687.3元,自费2144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58元。

程岩东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79.84元,自费3026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11元。

陈军,男,51岁,本人因病”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355.32元,自费7084.2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188元。

宋安录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757.66元,自费1557.9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45元。

颜青松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899.07元,自费1591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57元。

孙乃军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79.83元,自费5484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468元。

李元永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457.17元,自费1636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73元。

陈耀全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4月至2022年5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9963.71元,自费22690.5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、45%补助,计9939元。

于刚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114.67元,自费1859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651元。

严玉龙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1年10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0782.87元,自费5828.2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331元。

吴玉忠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814.02元,自费2560.9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024元。

杨宝松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46.78元,自费1686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90元。

杨建平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476.76元,自费5207.1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343元。

刘维祥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073.17元,自费4341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737元。

吴彤,男,34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076.86元,自费1632.4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45元。

李锦国,男,54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4月至2022年5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6783.74元,自费9920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88元。

郑玉娟,女,49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9303.34元,自费9662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49元。

王士年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751.06元,自费9293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94元。

李根荣,男,55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5515.44元,自费29243.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386元。

连志俊,男,44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0051.57元,自费21045.7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157元。

朱爱民,男,56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093.5元,自费6859.5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29元。

张治好,男,55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518.03元,自费11599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740元。

李兆峰,男,43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3884.9元,自费7221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83元。

董志军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026.52元,自费2843.5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27元。

刘仁俊,男,50岁,父亲因病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9129..69元,自费18644.5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797元。

周明,男,30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028.7元,自费3873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81元。

谢从俊,男,39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6500.6元,自费20199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030元。

严建国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0754.29元,自费11049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657元。

孙林,男,39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419.92元,自费2422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63元。

王恒威,男,59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9586.19元,自费37281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592元。

陈步金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629.85元,自费9373.6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06元。

魏从杨,男,54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4130.65元,自费8425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64元。

邱双德,男,55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638.38元,自费2982.2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47元。

孙文杰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3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7401.25元,自费13200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980元。

熊金之,男,38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501.84元,自费3758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64元。

孙为明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141.43元,自费10302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45元。

卢益民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4728.79元,自费6369.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55元。

吴彤,男,34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973.05元,自费2680.6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02元。

张运连,男,58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5311.14元,自费43166.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475元。

刘杰,男,49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1389.73元,自费20373.8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056元。

张治好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0528.23元,自费18315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747元。

花开强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5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00181.51元,自费元18418.42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763元。

王正先,男,45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17.03元,自费3286.4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93元。

董如茂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411.57元,自费3542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31元。

朱小牛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834.14元,自费5199.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80元。

王迟如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0793.72元,自费4234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35元。

韩梅,女,43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4月至2022年5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4573.11元,自费11089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663元。

吴玉中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438.24元,自费11710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757元。

周金海,男,57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191.65元,自费7430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486元。

朱红齐,男,50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4842.58元,自费23003.5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601元。

周军,男,58岁,妻子因病于2021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619.64元,自费8727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746元。

王小香,女,35岁,丈夫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944.61元,自费1951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90元。

周成芹,女,36岁,丈夫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563.58元,自费5864.6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173元。

徐永年,男,61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577.84元,自费3182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36元。

尤学健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3907.5元,自费23482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696元。

张关荣,男,59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477.2元,自费4720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944元。

董少军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3514.62元,自费22833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567元。

田永平,男,54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911.75元,自费5390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078元。

左桂彪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854.92元,自费1430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86元。

张海林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607.42元,自费4800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960元。

周明,男,48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9818.38元,自费33771.2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754元。

杨玉勇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1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3460.94元,自费53460.9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一半的20%补助,计5346元。

董志军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539.63元,自费3349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70元。

蒋法华,男,54岁,妻子因病于2020年11月至2022年1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5626.8元,自费7908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582元。

杨玉勇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396.09元,自费45504.0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9101元。

张少龙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801.89元,自费5210.2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042元。

李欣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530.11元,自费1462.6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93元。

韩寿芳,女,49岁,丈夫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05.84元,自费3441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88元。

杨凤成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7112.97元,自费50973.9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0195元。

姜保伦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3576.18元,自费9555.1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911元。

王军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1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6732.15元,自费8788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758元。

邱贵德,男,57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481.16元,自费2519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504元。

李洪军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240.49元,自费4703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941元。

屠兆兵,男,52岁,儿子因病于2021年1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3419.57元,自费3734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47元。

连志俊,男,44岁,女儿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144.23元,自费10226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045元。

曾凡成,男,44岁,女儿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445.5元,自费5589.2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118元。

丁跃明,男,54岁,儿子因病于2021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173.52元,自费4260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852元。

 

二、武装守押中心( 63人)

卓殿柱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225.54元,自费3627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451元。

胡伟民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756.78元,自费3930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572元。

时雪冬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850.56元,自费1671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85元。

薛聪,男,29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253.19元,自费2985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194元。

杨青,男,43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947.89元,自费2779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112元。

张翔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136.27元,自费2297.4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919元。

卢永明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8172.38元,自费16629.1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7483元。

洪绍喜,男,43岁,本人因病于2021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058.78元,自费2823.6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129元。

张雷,男,41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44.85元,自费1239.1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34元。

姜雷,男,41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577.68元,自费1613.1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65元。

田万昌,男,40岁,本人因病于2021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2441.04元,自费11188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5035元。

时雪冬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两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3748.26元,自费11075.2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、45%补助,计4739元。

潘敏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655.35元,自费3060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24元。

周海军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347.98元,自费4915.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966元。

严立新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686.81元,自费3536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415元。

陈永兵,男,55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871.84元,自费8614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92元。

许可,男,31岁,父亲因病于2021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785.53元,自费4874.8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31元。

刘洪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年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0095.99元,自费43590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539元。

刘飞,男,41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630.34元,自费4624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94元。

李晖,男,36岁,父亲因病于2021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4391.14元,自费38749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812元。

金浪,男,46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479.99元,自费7223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84元。

张茂军,男,46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2104.22元,自费29231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385元。

周双芹,女,35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118.88元,自费2491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74元。

刘洪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21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320.82元,自费3332.6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00元。

黄海燕,男,57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176.55元,自费1923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89元。

印文武,男,39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480.99元,自费3748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62元。

刘飞,男,42岁,父亲因病于2021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975.82元,自费11217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683元。

孙惠军,男,48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744.72元,自费14322.2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148元。

左磊,男,33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062.18元,自费4929.6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39元。

陈正国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279.21元,自费10150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23元。

王国涛,男,42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719.55元,自费3719.5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一半的15%补助,计279元。

严维维,男,39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7306.96元,自费21653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248元。

张雷,男,41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450.19元,自费2803.5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21元。

李行,男,43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18.86元,自费2214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32元。

井康国,男,38岁,母亲因病于2021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457.13元,自费8158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24元。

汪禹,男,27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460.33元,自费7431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15元。

黄海燕,男,57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579.62元,自费10456.5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68元。

许宏旗,男,53岁,母亲因病2022于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825.75元,自费4450.8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68元。

朱绍兵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070.26元,自费6825.3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24元。

金旭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143.46元,自费3850.6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78元。

陶辉辉,男,31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397.22元,自费3119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68元。

胡玉兵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2193.27元,自费5388.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08元。

刘海,男,41岁,妻子因病于2021年10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54631.73元,自费4427.7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886元。

赵建洋,男,47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358.19元,自费3132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26元。

姜雷,男,42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250.01元,自费9946.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989元。

陈峻涛,男,45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60.7元,自费2412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83元。

苏明海,男,33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124.78元,自费2087.7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18元。

于爱江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21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739.27元,自费4069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814元。

严卫东,男,57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962.97元,自费2197.4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39元。

朱海林,男,50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6034.42元,自费9505.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901元。

姜雷,男,42岁,妻子因病于2021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977.89元,自费1297.8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60元。

冯干国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381.53元,自费3153.9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31元。

王明奎,男,58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412.42元,自费5265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053元。

蔡建淮,男,32岁,儿子因“腺样体肥大”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343.36元,自费7985.2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597元。

乔宇,男,32岁,女儿因病于2021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889.02元,自费3259.3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52元。

周晓强,男,36岁,儿子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069.85元,自费1865.4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73元。

王小东,男,47岁,儿子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054.43元,自费2175.10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35元。

郭荣林,男,57岁,儿子因病于2021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117.86元,自费2107.6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22元。

李小雪,男,38岁,儿子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799.11元,自费3779.1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56元。

许静,女,33岁,儿子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323.86元,自费11625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325元。

许可,男,31岁,女儿因病于2021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652.45元,自费1990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98元。

孙军,男,43岁,女儿因病于2021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680.49元,自费1258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52元。

蒋伟明,男,37岁,女儿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780.6元,自费15780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一半的20%补助,计1578元。

三、涟水分公司(6人)

王达桂 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 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6521.25元,自费23342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、45%补助,计10362 元。

周祥明 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6787.56元,自费7131.8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209元。

王玉华,男,60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690.59元,自费3534.7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414元。

李寿前,男,64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125.4元,自费2089.8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36元。

李玉清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1月至3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59781.1元,自费41461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8292元。

唐玉忠,男,66岁,妻子因病于2021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6062.67元,自费32116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423元。

 

 四、驻外分公司(1人)

王飞,男,44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646.87元,自费4609.9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922元。

 

五、物管分公司(10人)

王翠平,女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637.25元,自费9101.7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4096元。

潘爱军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496.88元,自费5446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451元。

李传利,男 ,60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821.86元,自费3056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23元。

马开洪,男,60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528.03元,自费5916.0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87元。

殷士银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945.57元,自费4750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13元。

郭同权,男,56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69225.55元,自费35880.7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382元。

黄桂云,女,61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883.74元,自费1166.8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75元。

李传利,男,60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446.51元,自费2413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83元。

殷成红,女,64岁,丈夫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007.25元,自费3644.7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29元。

王建红,女,35岁,儿子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 4330.48元,自费2377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75元。

 

六、银盾驾校(2人)

邵勇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585.27元,自费3053.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21元。

汪波,男,44岁,女儿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080.42元,自费6249.9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250元。

 

七、科技公司(2人)

汤建国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838.22元,自费3925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570元。

刘仁波,男,39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805.5元,自费1391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09元。

 

八、剑兰宾馆(2人)

张平,女,49岁,母亲因病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1091.92元,自费9673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51元。

叶桂红,女,40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664.86元,自费10377.5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57元。

 

九、天伦汽修(3人)

李明, 男,46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413.75元,自费3550.9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10元。

赵宁,女,32岁,儿子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439.93元,自费5742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148元。

姚刚,男,44岁,儿子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002.43元,自费25002.4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一半的20%补助,计2500元。

 

十、检测站(2人)

季庆春,男,30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474.32元,自费2081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32元。

何湘川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4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7041.83元,自费15519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328元。

 

十一、行政中心、法务部等(4人)

徐颖超,女,30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152.08元,自费3270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91元。

王旋,女,30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365.85元,自费3091.7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64元。

王雪梅,女,42岁,父亲因病于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1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3119.19元,自费36257.8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439元。

曾凡兵,男,59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992.54元,自费6251.2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250元。

 

 

互助基金会

2022年8


 
 
 
 
页面版权所有 (C) 开云足球(中国)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抄袭本站内容,违者必纠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编号:苏ICP备2023004301号 技术支持:锐奇科技
地址:中国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翔宇大道28号  邮编:223005 电话:0517-83127700 83127755 传真:0517-83127711 E-mail:0517baoan@163.com
 
淮安保安
Keywords: 淮安保安 淮安保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