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3年2月23日在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,会议通过以下人员申请补助金额
参会人员:祁德荣、陆彬、管福建、王飞、张茂军、孙惠娟、王雪梅、李行、严欢、王姝
互助基金2022年下半年申请补助人员名单
(共 267 人)
一、人防管理中心(147人)
惠正献,男 ,56岁,本人因突发疾病于2022年9月病逝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0000元整。
季月中,男 ,53岁,本人因突发疾病于2022年12月病逝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0000元整。
孙佩五,男 ,51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345.76元,自费2330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932元。
陈国华,男 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1年10月至11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62780.26元,自费12093.4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4837元。
林婷婷,女,32 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024.53元,自费6363.4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864元。
浦永祎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035.46元,自费411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645元。
黄 林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261.52元,自费17649.39 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7942元。
苏 俊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050.01元,自费3665.2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466元。
吴 彤,男,34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521.97 元,自费2279.5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912元。
王建华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584.45元,自费1674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86元。
屠兆兵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055.92元,自费3522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409元。
陈建军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6146.72元,自费11725.8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5277 元。
陈建军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181.76元,自费2104.34 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 %补助,计842元。
徐伟军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7 月至9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08043.89元,自费40728.7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、55 %补助,计21388元。
叶首强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552.91元,自费3868.9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548元。
许海龙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697.25元,自费4215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686元。
薛素海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034.44元,自费2713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086元。
周 建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055.2元,自费3608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444元。
贾其文,男,60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396.96元,自费1885.4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660元。
周红江,女,42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83.12元,自费3214.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 40%补助,计1286 元。
张 阳,男,31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154.61元,自费7360.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312元。
林 卓,男,18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8月至10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717.74元,自费3554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244 元。
薛晓冬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040.56元,自费3360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344元。
徐卫东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475.68元,自费3236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95元。
陆如明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948.48元,自费2515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006元。
杨风山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7月至9月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93011.58元,自费24468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、45%补助,计10778元。
杨风山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至12月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64083.07元,自费8225.7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、40%补助,计3191元。
沈家祥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110.07元,自费1134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397元。
孙建兵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447.26元,自费2135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54元。
秦 胜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040.04元,自费2424.8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970元。
丁 杰,男,35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 8495.07元,自费5657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546元。
刘如松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880.95元,自费3302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32元。
靖文能,男,66 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8月至9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57440.87元,自费21829.0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、55%补助,计11656元。
陈国胜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6月至10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0214.5元,自费2080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28元。
许德明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224.36元,自费4214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686元。
徐 猛,男,42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415.29元,自费4587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835元。
张素兵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11 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5843.26元,自费11996.4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 45%补助,计5398 元。
马长忠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315.65元,自费1761.7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617元。
陈海兵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0480.46元,自费15569.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7006元。
陈 军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648.78元,自费746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361元。
邓兴用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8月至9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8795.77 元,自费8345.19 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755元。
李桂和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 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689.27 元,自费4628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851 元。
梁爱军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0 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217.57元,自费3742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497 元。
赵云顺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6004.56元,自费7860.0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537 元。
李爱林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09.4元,自费2677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071元。
问芹梅,女,46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567.95元,自费13988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6295元。
陈永明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682.94元,自费7057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176元。
陈耀全,男,47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6月至8月5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2695.3元,自费5514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1930元。
项玉忠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714.18元,自费1864.2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652元。
吴锦长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726.56元,自费7073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183元。
杨士军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310.85元,自费2181.8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73元。
王怀军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6051.35元,自费14025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6312 元。
张芹怀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307.02元,自费10776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4849元。
杨兆军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500.45元,自费5054.5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275元。
王连顺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807.9元,自费4173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669元。
刘加林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1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056.99元,自费7275.5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274元。
郑 权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951.77元,自费15030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6764元。
陆富珍,男,60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877.84元,自费5026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 45%补助,计2262元。
胡凤军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9353.34元,自费43477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5%补助,计23912元。
吕志刚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5295.88元,自费24538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5%补助,计13496 元。
张 浩,男,34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7月至9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2105.01元,自费10181.7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27元。
孙继业,男,51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59485.07元,自费15172.8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276元。
王志刚,男,41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9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9421.32元,自费8132.9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20元。
李锦国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6761.68元,自费6718.8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08元。
万金玉,男,48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9月至10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2262.97元,自费3790.7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69元。
张礼军,男,46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027.38元,自费5816.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72 元。
孙小伟,男,51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81307元,自费25405.4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811 元。
赵燕龙,男,55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802.8元,自费3207.7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81元。
顾兴喜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6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7133.47元,自费14692.0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204元。
周淮明,男,58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1757.35 元,自费13532.2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030 元。
谷春祥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568.2元,自费1607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41元。
柏建伟,男,37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 8478.38元,自费4235.8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35 元。
包天兵,男,50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025.34元,自费6691.9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04元。
周 明,男,30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479.45元,自费6136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20元。
戴可平,男,51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513.2元,自费 2963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45元。
吴品艮,男,56岁,父亲因病于2021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690.35元,自费2555.8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83元。
吴建和,男,55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801.99元,自费17240.2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86 元。
魏从杨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962.66元,自费2571.5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86元。
孙 强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4248.83元,自费16404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461元。
姜廷生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1月至1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65295.78元,自费43128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469 元。
孙文杰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4月至8月5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0667.98元,自费10967.2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645元。
陈从兴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22 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673.13元,自费 3243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87元。
王 英,女,49岁,父亲因病于2022 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757.19元,自费3078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62元。
戴 虎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7月至9月共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1646.53元,自费14289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143 元。
张洪军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21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039.39元,自费3748.8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62元。
姜浩东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22 年3月至10月共6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2085.17元,自费8684.8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03元。
许 杰,男,33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777.31元,自费3545.7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32元。
翟建荣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4485.41元,自费6565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85元。
程 伟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7月至11月共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3115.04元,自费9642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46元。
谷爱春,男,49岁,母亲因病于2022 年4月至10月共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0749.43元,自费10438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66元。
张桂平,男,43岁,母亲因病于2022 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4450元,自费90296.4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544元。
孙敬东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3月至9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522.63元,自费5997.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00元。
胡忠华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091.91元,自费2720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08元。
朱志飞,男,42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366.59元,自费10339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51元。
孙国华,男,59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324.28元,自费2885.7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33元。
顾树军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 27590.96元,自费1688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33元。
张永军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924.16元,自费13755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063元。
宋文兵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903.23元,自费3436.2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15元。
庄建忠,男,49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908.32元,自费4602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90元。
庄建忠,男,49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733.51元,自费12482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872元。
谷春祥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 39649.43元,自费 23948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592 元。
吴品艮,男,56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4751.8元,自费8846.5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327元。
周淮明,男,58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706.96元,自费2149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22元。
周淮明,男,58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634.93元,自费4656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99元。
唐朝兵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108.5元,自费2280.6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42元。
周科俊,男,40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7月至9月共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5346.87元,自费11906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786元。
沈 华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195.44元,自费5679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52元。
王永民,男,47岁,母亲因病于2022 年5月至9月共8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0594.24元,自费21656.4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248元。
张有军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5月至10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0160.79元,自费7335.5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467元。
邱刚成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4586.54元,自费9192.2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838元。
尚月龙,男,58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5549.76元,自费9379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876元。
吴振九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21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7860.69元,自费18756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751元。
高树俊,男,58岁,妻子因“前庭周围性眩晕 ”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190.92元,自费2871.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574元。
朱红齐,男,50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5月至8月6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61023.19元,自费24484.8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 4897元。
林红兵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738.21元,自费2615.1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523元。
林 锋,男,47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513.16元,自费9383.5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877元。
刘正亚,男,62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0302.48元,自费38266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653元。
李海洋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9月至11月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5747.89元,自费9423.9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885元。
许建国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11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8252.63元,自费7572.9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515 元。
李纯文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556.04元,自费1623.9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25元。
宋文兵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 9月至12月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0077.74元,自费23829.44 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 4766元。
王宝华,男,59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584.97元,自费1979.2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96元。
赵长波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013.95元,自费7410.1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482元。
杜 帅,男,27岁,妻子因病于2022 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984.17元,自费4548.5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910元。
花开强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22 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982.26元,自费9220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844元。
赵 伟,男,31岁,妻子因病于2022 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358.1元,自费4436.8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887元。
刘金民,男,49岁,妻子因病于2022 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7824.97元,自费19725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945 元。
徐士米,男,54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3704.16元,自费11102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220元。
王兴贵,男,59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062.91元,自费2526.8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505元。
刘海峰,男,47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078.9元,自费3200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40元。
陆爱民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676.26元,自费3417.6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84元。
杨步常,男,50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043.79元,自费7384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477元。
黄玉支,男,57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650.81元,自费6138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228元。
张文山,男,57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778.91元,自费8724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745元。
朱延祥,男,57岁,妻子因病于2021年6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65089.12元,自费17661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532元。
戴万明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22 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447.8元,自费2295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59 元。
董洪刚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7146.33元,自费16326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265元。
徐正江,男,57岁,妻子因病于2021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9244.89元,自费25922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5185元。
程 伟,男,52岁,儿子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991.9元,自费6696.7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339元。
徐海洋,男,55岁,儿子因病于2022年7月至11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 10361.67元,自费 46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929元。
孙 昊,男,30岁,儿子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184.29元,自费4509.0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902元。
孙正永,男,40岁,儿子因病于2022 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07.85元,自费4603.9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921元。
王 建,男,32岁,儿子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780.59元,自费3326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65元。
朱学和,男,50岁,儿子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468.61元,自费3814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63元。
陈文兵,男,50岁,儿子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278.34元,自费10166.2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033元。
柏建伟,男,37岁,儿子因病于2022 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212.08元,自费3092.5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19元。
戴可平,男,51岁,女儿因病于2022年4月至9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0240.25元,自费 6073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215元。
二、武装守押中心(56人)
张海平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8月病逝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0000元整。
于 翔,男,35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465.15元,自费5198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339元。
吴华兰,女,46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517.31元,自费3690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476元。
洪绍喜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260.06元,自费7383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323元。
张 翔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6828.92元,自费11388.9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5125元。
叶志新,男,38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5月至8月6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46125.22元,自费97757.7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、70%补助,计66959 元。
高卫芝,男,47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377.55元,自费7643.4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440元。
陈 刚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317.39元,自费1225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29元。
方 成,男,31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170.17元,自费1732.2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606元。
吴学林,男,41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272.08元,自费3715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486元。
王 飞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012.05元,自费27012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一半的45%补助,计6078元。
张安军,男,36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405.96元,自费4251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 %补助,计1700元。
孟凡军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437.07元,自费8771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947元。
刘 伟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53.14元,自费1372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80元。
薛 聪,男,29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641.22元,自费1846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646元。
时雪冬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778.99元,自费4861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944元。
李广雨,男,40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588.16元,自费13732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6180 元。
朱 凯,男,40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960.44元,自费4323.2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48元。
毛德勇,男,42岁,父亲因病2022年10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9925.61元,自费7580.8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37元。
庄永军,男,42岁,父亲因病于2022 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323.32元,自费4577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87 元。
戚 浩,男,28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329.95元,自费10381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57 元。
金 浪,男,46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429.76元,自费38450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768元。
张树光,男,43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9月至11月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0133.25元,自费10104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 1516元。
张 桢,男,44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907.22元,自费4358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54 元。
吴海波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8月至11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59786.77元,自费5441.5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16 元。
金 浪,男,46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462.98元,自费9263.04 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89元。
金 浪,男,46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075.66 元,自费4188.64 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28元。
薛伟国,男,50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157.05元,自费1590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39元。
马 群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7月至10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0557.75元,自费5961.6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94元。
刘继宏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9915.38元,自费22757.0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414元。
刘继宏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988.79元,自费2681.5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02 元。
金 浪,男,46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317.44元,自费8335.5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50元。
金 浪,男,46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7529.11元,自费27095.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064元。
汪迎锋,男,60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793.34元,自费2768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15元。
杨 成,男,41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6月至8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35791.19元,自费53358.1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004 元。
秦树芳,女,47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5873.65元,自费18766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815元。
董书兵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161.94元,自费7132.9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70 元。
李广雨,男,41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068.4元,自费6483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72 元。
杨殿俊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834.95元,自费138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085元。
翁莉芹,女,46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887.09 元,自费2493.3 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74元。
孙 军,男,43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834.4元,自费1765.6 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65元。
吴海波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683.05 元,自费1441.04 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16元。
周 军,男,41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478.8 元,自费8290.2 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44 元。
徐登元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719.73 元,自费1507.4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26 元。
刘 飞,男,42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798.04元,自费3799.5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60元。
吴宝林,男,46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966.87元,自费7619.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524元。
吴刘春,男,38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962.69元,自费3977.4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95元。
丁长征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072.8元,自费6160.2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232元。
张 威,男,29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571.33元,自费10564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113 元。
谢汝行,男,57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 37210.29元,自费 22474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 4495元。
张朝晖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202.52元,自费4694.5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939元。
严卫东,男,57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781.35 元,自费2932.9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587元。
林立祥,男,28岁,儿子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 4423.77元,自费3016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03元。
谢玉丽,女,38 岁,儿子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253.23元,自费3393.2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79元。
江瑞生,男,40 岁,女儿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987.41元,自费48257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9651 元。
成 媛,女,31岁,女儿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951.58元,自费6254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251元。
三、涟水分公司(8人)
周永波,男,62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386.5元,自费2900.2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160元。
徐珍莉,女,49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266.85 元,自费1408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93元。
桑友连,男,64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9月至11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0401.74元,自费2197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69元。
冯民民,男,40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9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96012.3元,自费35908.5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386 元。
王 洪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1782.81元,自费6256.9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39元。
沈烈军,男,58岁,父亲、母亲因病于2022年2月至11月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5988.91元,自费10063.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09元。
姚文军,男,45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667.46元,自费17115.6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67元。
徐凤昌,男,59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876.8元,自费12701.9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540元。
四、驻外分公司(6人)
张 勇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404.22元,自费27404.2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一半的45%补助,计6166元。
戚玉英,女,51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 26429.03元,自费14948.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6727元。
夏云翔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185.51元,自费13461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6058元。
沙汝军,男,54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3193.65元,自费14984.8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248元。
王宗新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292.84元,自费14292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一半的20%补助,计1429元。
唐朝顺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739.59元,自费9021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804元。
五、及时雨典当行(1人)
荣小龙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425.66元,自费3567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427元。
六、银盾驾校(4人)
刘 健,男,60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5月至11月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85344.12元,自费32465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、45%、55%补助,计16675元。
刘正焰,男,54岁,父亲因病于2022 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514.35元,自费4887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33元。
孙丽荣,女,40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3965.75元,自费15894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384 元。
刘正焰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22 年6月至9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1845.80元,自费10122.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18元。
七、银盾物业(18人)
孙莲英,女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 26461.28元,自费10561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4752元。
卢福新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557.09元,自费3434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374元。
徐栋笑,男,55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122.09元,自费7915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87元。
徐栋笑,男,55岁,父亲因病于2022 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667.83元,自费4725.2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09元。
肖万斌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210.34元,自费3126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69元。
肖万斌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1056.64元,自费32883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933元。
孙雄飞,男,41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478.38元,自费4770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16元。
朱凤芹,女,55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5959.41 元,自费16786.4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18元。
陈学林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22 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115.13元,自费181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72 元。
万永平,女,40岁,母亲因病于2021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859.44元,自费11061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659元。
顾风梅,女,52岁,丈夫因病于2022 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 45360.19元,自费11603.1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321 元。
徐栋笑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87.09元,自费4287.0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一半的20%补助,计429元。
成义元,男,58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0414.45元,自费11431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286元。
戴家兴,男,58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370.65元,自费2198.9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40元。
张志军,男,54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289.98元,自费3149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30元。
张仕贵,男,58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032.22元,自费3972.4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94元。
潘其丹,女,33岁,儿子因病于2022 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394.43元,自费7643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529元。
杨蒙蒙,女,31岁,儿子因病于2022 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266.57元,自费3524.4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 705元。
七、银盾物流(1人)
黄 艳,女,35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2 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361.66元,自费13270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5972元。
八、科技公司(2人)
汤建国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049.06元,自费3550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420元。
卢 璐,女,31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160.97元,自费2564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85元。
九、剑兰宾馆(4人)
孔爱香,女,48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174.27元,自费5801.2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70元。
张 平,女,49岁,母亲因病于2022 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694.87元,自费1702.7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5元。
陈涛珍,女,50岁,丈夫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817.56元,自费6336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267元。
刘巧云,女,43岁,儿子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6645.03 元,自费22048.1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410元。
十、天伦汽修(2人)
李 明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095.18元,自费2015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06元。
王浩琨,男,33岁,女儿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072.16元,自费2697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539元。
十一、检测站(8人)
施 军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503.68 元,自费2459.8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 %补助,计984元。
郭华连,男,51岁,父亲因病于2022 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202.73元,自费3056.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59元。
吴 清,男,39岁,父亲因病于2022 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099.84元,自费5948.7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92元。
吴 清,男,39岁,父亲因病于2022 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233.84元,自费3505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26元。
邵海清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22 年12 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143.53元,自费6805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21 元。
丰 峰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22 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 9387.21元,自费3264.8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90元。
顾广明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22 年5月至12月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6859.9元,自费16454.6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468元。
郭华连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22 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583.77元,自费2654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98元。
十二、行政中心等(10人)
叶圣琦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22 年9 月至10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9230.64元,自费8349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、45%补助,计3619 元。
仲启华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6184.54元,自费165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487元。
李 钧,男,41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7882.18元,自费10259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39元。
李 钧,男,41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2月至7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8709.06元,自费27963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539元。(其中一次住院全自费按一半报)
李 钧,男,41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926.63元,自费3983.8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98元。
王 锐,男,44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0057.72元,自费75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35元。
刘 丹,女,35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51.38元,自费1349.2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02元。
孙永明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987.36元,自费5031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006元。
张锦元,男,25岁,儿子因病于2022 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158.83元,自费2054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11元。
李 钧,男,41岁,女儿因病于2022年8月至9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1581.66元,自费14031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806元。
互助基金会
2023年2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