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3年5月25日在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,会议通过以下人员申请补助金额
参会人员:祁德荣、陆彬、管福建、孙惠娟、王浩琨、李行、何艳泓、刘青、王姝
互助基金2023年1-4月申请补助人员名单
(共134人296702元)
一、人防管理中心(56人)
丁子伟,男,41岁,本人因交通事故于2022年12月去逝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0000元整。
王广卫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075.34元,自费2061.6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25元。
韩国建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6219.75元,自费2016.8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706元。
周元成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222.54元,自费1133.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397元。
李淮成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063.16元,自费2597.0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039元。
张冠群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6868.21元,自费12610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5675元。
汪祝业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569.43元,自费4247.6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699元。
王军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0573.19元,自费4649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、40%补助,计1775元。
熊林芝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504.07元,自费2444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978元。
薛晓冬,男,45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6762.25元,自费9053.5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4074元。
万金玉,男,47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153.94元,自费3822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529元。
曾凡成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905.12元,自费6943.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124元。
王双,男,34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13.63元,自费1559.3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46元。
范明刚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759.54元,自费6139.9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763 元。
董旭晶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118.11元,自费1618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66元。
刘凤顺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606.78元,自费8245.9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711 元。
祁立,男,35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4月至8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98011.23元,自费42117.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18953元。
孙金荣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7593.15元,自费4795.6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、40%补助,计1866元。
宋佳军,男,34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7904.12元,自费15360.2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6912元。
董旭晶,男 ,57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至12月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50822.53元,自费11271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、40 %补助,计4430元。
侯同春,男,34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302.75元,自费1369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79元。
陈艾青,男,60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805.25元,自费5999.8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700元。
吴海兵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569.95元,自费4053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621元。
彭永生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1626.54元,自费8177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680元。
朱文兵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23 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528.32元,自费4747.6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899元。
沈志明,男,55 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911.29元,自费3021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08元。
刘军成,男,56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4082.66元,自费5288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 15%补助,计793元。
陈卫中,男,48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807.28元,自费8984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48元。
李勇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2月至3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7851.33元,自费3028.2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54元。
周明,男,31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865.81元,自费11338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701元。
周淮明,男,59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0389.91元,自费5336.0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00元。
宋安俊,男,55岁,父亲因病于2023 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806.98元,自费2221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33元。
周红江,女,43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5318.23元,自费13513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027元。
汪祝业,男,59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877.78元,自费1664.6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0元。
左万保,男,47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797.03元,自费7503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26元。
纪爱民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5823.89元,自费9397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10元。
张照清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041.02元,自费4777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17元。
陈卫中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902.52元,自费9397.1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10元。
刘桂祥,男,57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9531.8元,自费20723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109 元。
石东海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332.76元,自费10786.1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618 元。
周淮明,男,59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599.28元,自费3459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19元。
朱守军,男,47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1300.97元,自费19923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989 元。
徐玉标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2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0311.4元,自费9822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73 元。
陈晋,女,49岁,丈夫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6876.74元,自费10495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099元。
刘根宝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227.52元,自费8030.8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606元。
张建华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3998.11元,自费12578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516 元。
丁跃明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330.64元,自费1158.5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32 元。
郑国文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217.21元,自费709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420元。
朱顺勤,男,54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516.84元,自费13764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753 元。
张培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530.87元,自费5925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185元。
王彬,男,57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591.96元,自费9748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950元。
陈建军,男,47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244.36元,自费5620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124元。
刘加春,男,59岁,妻子因病于2023 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380.66元,自费1040.7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08元。
王翠军,男,46岁,女儿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663.72元,自费10183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037 元。
连志俊,男,45岁,女儿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502.31元,自费21442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288元。
魏霞,女,43岁,儿子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45.26元,自费1275.4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55元。
二、武装守押中心( 53 人)
何朋,男,31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284.87元,自费16384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7373元。
许可,男,34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778.81元,自费2615.5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046元。
戴维国,男,47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685.4元,自费37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513元。
时雪冬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199.87元,自费6859.4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087元。
郑峰,男,42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634.74元,自费10471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4712元。
翁莉芹,女,47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778.62元,自费3905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562元。
王明奎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022.51元,自费5303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386元。
杨兴和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6444.95元,自费22143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9965元。
张树光,男,44岁,父亲因病于2022 年12月至2023年3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0055.95元,自费4818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23 元。
高绍华,男,60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594.41元,自费4042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06元。
蒋彦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0149.48元,自费14719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208元。
孙礼康,男,42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286.31元,自费2712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07元。
印文武,男,39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8654.79元,自费16349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452元。
金浪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271.62元,自费2445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67元。
纪凯文,男,32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156.17元,自费2542.8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81元。
朱海红,男,51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5549.22元,自费9223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84元。
薛伟国,男,51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6007.21元,自费29887.2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483 元。
毛德勇,男,43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9100.55元,自费7986.6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98元。
左磊,男,34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 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135.21元,自费3703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56元。
金浪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74.81元,自费1271.2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91元。
徐登元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927.8元,自费7657.6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49元。
刘继宏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2568.07元,自费10470.8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71元。
朱国顺,男,38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481.23元,自费4923.9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39元。
丁加勇,男,46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492.8元,自费6107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16元。
高绍华,男,60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850.01元,自费2451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68元。
杨慧,女,40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101.38元,自费4128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19元。
刘正权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860.62元,自费5310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97元。
许静,女,34岁,母亲因病于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 53966元,自费14386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158元。
殷勇,男,37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3450.6元,自费95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 1436元。
刘飞,男,43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3197.38元,自费6213.2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32元。
蒋伟斌,男,36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0881.97元,自费7760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64元。
朱明,男,38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314.35元,自费2669.6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00元。
赵建洋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4526.76元,自费18203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731元。
吉磊,男,33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8月至11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2451.19元,自费12294.2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844元。
张晶,男,45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112.71元,自费3021.9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53元。
高绍华,男,60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112.08元,自费2477.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72元。
杜守传,男,41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4125.16元,自费16824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24元。
吉磊,男,33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3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4369.16元,自费23683.4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553 元。
颜廷露,男,43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6月至11月6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51589.36元,自费10088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018元。
包立刚,男,46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61.52元,自费1115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23元。
刘正权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759.97元,自费2179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36元。
吴大鹏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06.35元,自费2147.8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30元。
颜廷露,男,43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至3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707.79元,自费4793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(全自费部分按一半折算)部分20%补助,计718元。
刘留,男,30岁,儿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44.47元,自费3677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36元。
李海滨,男,37岁,儿子因病于2022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053.84元,自费3420.0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84元。
朱礼鹏,男,29岁,儿子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 4043.98元,自费1780.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56 元。
乔宇,男,32岁,女儿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147.15元,自费2030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06元。
许可,男,33岁,女儿因病于2022年11月至1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750.47元,自费5491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098元。
马娟,女,43岁,女儿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093.96元,自费5365.4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073元。
陈晶晶,女,37岁,女儿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343.34元,自费2466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93元。
朱明,男,38岁,女儿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935.11元,自费3935.1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一半的20%补助,计394 元。
朱江波,男,46岁,女儿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312.41元,自费1848.7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70元。
武少清,男,47岁,女儿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354.59元,自费5525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105元。
三、驻外分公司(1人)
王彦龙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868.69元,自费11226.1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684元。
四、银盾物业(11人)
周兴国,男,61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486.67元,自费2073.1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29元。
皇甫月琴,女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756.2元,自费82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691元。
姜伟伟,女,48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303.06元,自费3314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326元。
朱永军,男,62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042.37元,自费4272.2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41元。
戴家兴,男,59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0月至1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5365.47元,自费4072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11元。
付红玉,女,41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529.54元,自费8806.2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21元。
戴家兴,男,59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095.04元,自费4658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99 元。
倪志干,男,64岁,妻子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825.17元,自费3069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14元。
庄华云,女,49岁,丈夫因病于2023年1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6652元,自费25193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(全自费部分按一半折算)部分20%补助,计4833元。
潘其丹,女,33岁,儿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533.13元,自费8825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765元。
王建红,女,35岁,儿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813元,自费429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860元。
五、银盾物流(1人)
黄艳,女,35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3081.04元,自费28019.2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12609元。
六、天纶汽修(3人)
叶玉祥,男,35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病逝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0000元整。
叶玉祥,男,35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6050.11元,自费15871.3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7142元。
汪波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月至4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8816.07元,自费20202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030元。
十一、检测站(4人)
王小红,女,46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947.37元,自费2464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986元。
何湘川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822.99元,自费2025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04元。
邵海清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9816元,自费38236.2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735元。
顾广明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791.42元,自费4466.3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70元。
十二、行政中心等(5人)
叶圣琦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1月至4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5107.44元,自费4830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932元。
刘仁波,男,40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0459.38元,自费27060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059元。
孙月芹,女,45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067.13元,自费2981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47元。
孙月芹,女,45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639.65元,自费8196.8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30元。
李明,男,32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999.24元,自费9563.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913元。(其中一次住院全自费按一半报)
互助基金会
2023年5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