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3年11月10日在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,会议通过以下人员申请补助金额
参会人员:祁德荣、陆彬、马如松、管福建、张勇、李基生、孙惠娟、王雪梅、李行、徐栩帆、王晶晶、王姝
互助基金2023年5-8月申请补助人员名单
(共243人 532795元)
一、人防管理中心(162人)
刘根宝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751.66元,自费2265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906元。
洪建淮,男,59岁,本人因“肺癌 ”于2023年5月去逝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0000元整。
戴 虎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584.79元,自费3630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452元。
洪建淮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至4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01584.74元,自费19984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 40%、45%补助,计8470元。
何少华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1705.42元,自费7414.3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2966元。
朱成军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75.13元,自费2320.5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 40%补助,计928元。
熊金之,男,38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5394.79元,自费 5695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、40%补助,计2212元。
吴 军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073.94元,自费 5370.5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 2417元。
杨 永,男,41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647.8元,自费5668.6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551元。
李金荣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至3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 57021.24元,自费15353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 6909元。
张洪斌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055.11元,自费4132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 40%补助,计1653元。
吴 健,男,41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至8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 30966.6元,自费9335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、45%补助,计4050元。
陈 诚,男,34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 6836.37元,自费1720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602元。
姜正国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3 年3月至8月10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19937.89 元,自费30884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 %、40%、45%补助,计 12771元。
姜晓林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 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992.91元,自费2340.0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936元。
李根平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09.63元,自费 1374.9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81元。
韩亚洁,女,22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7933.2元,自费25166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5%补助,计13842元。
王南通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595.96元,自费11278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5057元。
卢国柱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5717.69元,自费6979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、45%补助,计3083元。
李年忠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727.87元,自费 1918.9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672元。
王震龙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813.89元,自费3232.6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93元。
杨风山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 31189.86元,自费10220.6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 %、45%补助,计 4368元。
王如军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993.61元,自费 3076.1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30元。
邵 新,男,53 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9月至2023年4 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 47030.62元,自费10574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、40%、45%补助,计 4492元。
马凤祥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533.07元,自费6917.4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113元。
许 艳,女,43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至8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6143.96元,自费5918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、40%补助,计2281元。
汪德海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07.12元,自费3942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577元。
汪照清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340.47元,自费2715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086元。
岳建平,女,46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103.35元,自费2416.7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967元。
朱 军,男,43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45.11元,自费3288.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315元。
赵燕龙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368.29元,自费1625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69元。
赵红星,男,48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至6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 8250.13元,自费4167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、40%补助,计1571元。
钱友林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至6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0478.69 元,自费6037.8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、40%补助,计2337元。
岳华俊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1939元,自费30410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5%补助,计16726元。
孙学雷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773.5元,自费1089.9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381元。
薛兆好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4559.35元,自费9059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4077元。
王宝华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293.22元,自费5079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286元。
严金良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103.2元,自费6782.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052元。
杨晓龙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000.46元,自费3746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499元。
王宝华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1861.57元,自费11412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5136元。
顾树军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 22277.46元,自费7331.32 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 40%补助,计2932元。
赵 兵,男,39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457.32 元,自费 2163.1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 %补助,计865 元。
陈玲玲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302.29 元,自费 2812.7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125元。
孙波林,男,63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521.94元,自费 4367.8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747元。
董旭晶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1月至3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5472.04元,自费9258.4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、 40%、45%补助,计3874元。
相兆林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347.21元,自费7680.6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 45%补助,计3456元。
徐 飞,男,30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6052.07元,自费34291.5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5%补助,计18860元。
吴品艮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818.34元,自费6868.4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091元。
郭贵桩,男,31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508.65元,自费5672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553元。
郝 林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955.44元,自费4339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736元。
杨文泽,男,31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445.51元,自费2366.2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946元。
魏 军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232.53元,自费1822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638元。
李登领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795.25元,自费1803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631元。
陈介兵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748.49元,自费2084.4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34元。
孙云建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508.15元,自费6544.4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、45%补助,计2851元。
赵殿邦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521.98元,自费3124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50元。
刘淮祥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653.65元,自费2596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039元。
张庆元,男,60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7985.09元,自费8286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729元。
高立涛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450.93元,自费1096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384元。
石宝山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335.21元,自费1234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32 元。
朱淇其,男,49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762.63元,自费10517.2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4733元。
赵步松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105.6元,自费2500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000元。
周日喜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560.63元,自费11523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5185元。
雍友君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238.96元,自费3312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97元。
孙佩五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974.42元,自费1665.99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0元。
纪翠红,女,47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1月至12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26471.92元,自费57128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569元。
何鹏程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339.24元,自费4617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93元。
郑超昊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1387.94元,自费4320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48元。
屠冬雪,女,31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3月至8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6651.54元,自费16730.0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10元。
万金玉,男,48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6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9696.38元,自费 3272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91元。
李兆峰,男,44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411.6元,自费2486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73元。
徐卫东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312.91元,自费3837.8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76元。
杨志国,男,46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3116.51元,自费7702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55元。
张礼军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702.62元,自费10276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42元。
邓兴用,男,51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9123.57元,自费24259.5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639元。
张文成,男,37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628.18元,自费5256.1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88元。
张文成,男,37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964.99元,自费8710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07元。
吴品艮,男,57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070.45元,自费5832.3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75元。
戴可平,男,51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7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444.34元,自费4150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23元。
戴可平,男,51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3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9057.67元,自费4059.5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09元。
邓兴用,男,51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4078.06元,自费5662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49元。
张少龙,男,54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4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 20653.46元,自费11167.5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675元。
费广祥,男,46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6744.49元,自费28372.2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256元。
宋建国,男,58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832.74元,自费6313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 947元。
黄海波,男,55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7357.23元,自费9039.1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56元。
贾义林,男,43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705.54元,自费4872.5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31元。
王恒威,男,60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0月至1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0203.14元,自费3044.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57元。
周海飞,男,60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942.78元,自费4278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42元。
毕云东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1103.41元,自费39549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932元。
邱维成,男,48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6012.3元,自费17318.4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98元。
魏从杨,男,54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986.9元,自费2297.5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45元。
孙文杰,男,54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2月至3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5684.39元,自费27757.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164元。
毛剑平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7月至8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6387.25元,自费 6030.4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05元。
尹 海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348.63元,自费7231.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85元。
陈道喜,男,59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36317.74元,自费66355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 9953元。
李建淮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0481.52元,自费10199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30元。
卢益民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858.76元,自费 1657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49元。
谷爱春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5909.51元,自费15276.5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291元。
刘洪军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7811.44元,自费18716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807元。
郑超昊,男,47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6月至7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0486.26元,自费17791.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669元。
孙敬东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 22406.3元,自费9924.8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89元。
张晋荣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657.31元,自费1766.1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65元。
王步进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6月至7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63399.48元,自费25020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753元。
何鹏程,男,47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486.62元,自费11422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73元。
张晋荣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8363.06元,自费23298.4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495元。
孙国华,男,60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3月至4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2874.3元,自费7317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98元。
宋 军,男,44 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948.71元,自费3676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51元。
王先林,男,45岁,母亲因病于2023 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8425.67元,自费10884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633元。
周华国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151.1元,自费6479.1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72元。
陈加迎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396.33元,自费4231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35元。
花开强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3 年1月至4月5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5256元,自费12311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847元。
花开强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3 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494.67元,自费2190.6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29元。
项国顺,男,60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6591.25元,自费20037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006元。
于 艳,女, 44岁,母亲因病于2023 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570.43元,自费6838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26元。
孙金宝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月-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2113.92元,自费20138.7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021元。
张牛春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76.38元,自费5438.4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16元。
顾兴喜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109.06元,自费2184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28元。
吴海兵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398.36元,自费3235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85元。
李顺和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429.07元,自费5151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73元。
王 大,男,44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124.59元,自费7885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83元。
李晓燕,男,37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356.02元,自费19188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878元。
李顺和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 8933.47元,自费4503.7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76元。
周海飞,男,60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757.78元,自费7674.5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51元。
何中伟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057.47元,自费3904.1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86元。
王 军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273.72元,自费6265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40元。
周二祥,男,50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月至4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7068.87元,自费21676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252元。
李进宝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211..89元,自费13268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990元。
于 艳,女,44岁,丈夫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783.43元,自费1829.7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66元。
于 艳,女,44岁,丈夫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742.3元,自费5725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145元。
韩春芳,女,50岁,丈夫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326.58元,自费2194.5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39元。
李素成,男,57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345.53元,自费9272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854.55元。
陈宝军,男,58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516.19元,自费3274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55元。
韩国建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884.2元,自费2371.1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74元。
顾中华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224.95元,自费7738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548元。
费文松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042.44元,自费1532.2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06元。
王士年,男,54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768.25元,自费2731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546元。
邱刚成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至4月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1631.23元,自费6584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317元。
高干良,男,58岁,妻子因病于2023 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625.13元,自费1585.2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17元。
尹国春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795.72元,自费12592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518元。
李海洋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至4月5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61590.2元,自费10243.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049元。
戈 刚,男,57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129.43元,自费8293.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659元。
宋文兵,男,54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至6月6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63657.81元,自费12484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497元。
曾凡荣,男,57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370.82元,自费4042.86 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809元。
陆兆明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4月至6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2693.8元,自费18970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794元。
邢兆飞,男,49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423.26元,自费1438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88元。
赵建洲,男,59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890.17元,自费6249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250元。
曹家富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447.3元,自费1680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36元。
项玉忠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871.66元,自费2105.7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21元。
黄海闯,男,41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068.73元,自费6521.60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304元。
陈 忠,男,50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180.11元,自费8728.7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746元。
何中伟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3 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4151.59元,自费10348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070元。
周二祥,男,50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002.66元,自费3512.3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02元。
赵正科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869.08元,自费2739.1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548 元。
姜保伦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288.27元,自费3224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45元。
王佩俊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6月至7月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8166.19元,自费28414.7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5683元。
李 勇,男,48岁,儿子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836.03元,自费12836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一半的20%补助,计1284元。
王 龙,男,59岁,儿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0102.84元,自费23233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647元。
张永刚,男,42岁,儿子因病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0466.49元,自费5987.5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198元。
孙 林,男,40岁,女儿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385.95元,自费1865.9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73元。
孙风刚,男,52岁,女儿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245.84元,自费5680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136元。
郑秀芹,男,49岁,女儿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22.6元,自费3225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45元。
孙风刚,男,52岁,女儿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338.83元,自费3289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58元。
二、武装守押中心(42人)
谷 超,男,39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 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901.19元,自费5975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689元。
吴求武,男,44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71.51元,自费1123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393元。
胡伟民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66.38元,自费1469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14元。
赵慧娟,女,46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 4705.93元,自费1767.4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619元。
周从建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146.61元,自费1393.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88元。
何俣昊,女,21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802.83元,自费2327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931元。
许宏旗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1461.21元,自费43208.2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5%补助,计23765元。
翁莉芹,女,47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699.91元,自费1390.5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87元。
时雪冬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405.16元,自费2514.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40%补助,计1006元。
张 翔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570.55元,自费1565.4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48元。
刘 飞,男,42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至7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0564.41元,自费10433.3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、45%补助,计4590元。
于增宜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189.88元,自费6745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036元。
刘 伟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468.03元,自费4943.1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977元。
张安军,男,37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 4664.222元,自费1286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 %补助,计450元。
袁 磊,男,20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997.1元,自费5544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495元。
蒋 彦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4月至7月6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69349.37元,自费9534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30元。
杨大全,男,39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月至3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4180.84元,自费6814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22元。
刘 会,男,34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4月至5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6615.01元,自费12495.2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874元。
刘化梅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643.73元,自费10738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611元。
周建东,男,34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5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9715.98元,自费8599.1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90元。
金 浪,男,46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722.28元,自费1722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8元。
梁伟波,男,41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056.69元,自费1761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64 。
陈前文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4月至6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 19397.89元,自费 7525.7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29元。
吴俊海,男,44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616.42元,自费5262.52 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89元。
陈 飞,男,45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850.4元,自费16917.83 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38元。
王建军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7月至8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83291.05元,自费36239.9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436元。
张 翔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2月至6月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43843.32元,自费8642.8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96元。
吉 磊,男,33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6632.13元,自费15304.1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296元。
陈晶晶,男,37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26.73元,自费3661.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49元。
刘 聪,男,30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 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989.07元,自费1993.3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99元。
金 旭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22年12月至4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6933.8元,自费4671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01元。
戴维国,男,47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224.38元,自费5038.2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56元。
姚胜利,男,36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1828.98元,自费32701.5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905元。
张创业,男,43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393.86元,自费2764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15元。
陈 飞,男,45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204.63元,自费2716.6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07元。
高 强,男,31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124.93元,自费1323.2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65元。
王书文,男,59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677.57元,自费5182.4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036元。
刘 洪,男,54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611.42元,自费1939.6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88元。
张 宇,男,31岁,儿子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551.07元,自费11489.5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298元。
许 静,女,34岁,儿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432.89元,自费4879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976元。
林立祥,男,29岁,儿子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770.92元,自费 4445.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889元。
王国庆,男,29岁,女儿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592.01元,自费9592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一半的20%补助,计959元。
三、涟水分公司(13人)
周永久,男,58岁,本人及妻子因病于2023 年 5月及2023年7月分别住院治疗,共花费15881.51元,自费5021.82 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 45%、20%补助,计 1589元。
王国成,男,57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0515.01元,自费13630.5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6134元。
王 洪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151.31元,自费2925.4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 40%补助,计1170元。
周祥明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788.15元,自费1230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31元。
徐凤昌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496.31元,自费3533.9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414元。
崔爱红,女,48岁,父亲及母亲因病于2023年1月及2023年2月分别住院治疗,共花费30699.71元,自费9928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89元。
李德明,男,61岁,父亲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08255.08元,自费18925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839元。
李 洪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512.17元,自费7268.7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90元。
冯民民,男,41岁,父亲及母亲因病于2023年6月分别住院治疗,共花费20535.91元,自费6786.4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018元。
戴从华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7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9116.5元,自费16638.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496元。
杨明贤,男,58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388.63元,自费5665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133元。
肖红海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870.32元,自费9928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986元。
张汉勤,男,67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3月至5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21856.94 元,自费38611.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722元。
四、驻外分公司(2人)
李宫俊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525.12元,自费12567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、45%补助,5485元。
沙汝军,男,55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587.36元,自费6559.9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84元。
五、银盾物业(9人)
朱沛明,男,62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25.49元,自费4519.2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808元。
张正权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796.32元,自费10556.2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 %补助,计4750元。
张 跃,男,39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905.48元,自费9254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88元。
李基生,男,58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270.75元,自费3566.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35元。
钟国防,男,64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046.64元,自费1435.9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15元。
张 平,女,49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056.6元,自费4128.7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19元。
郭其香,女,55岁,丈夫因病于2023年5月至6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9171.42元,自费39971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994元。
许玉章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23 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686.04元,自费3762.1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52元。
李素芳,女,54岁,儿子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071.83元,自费12267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454元。
六、银盾物流(2人)
孙 茜,女,28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249.22元,自费3753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501元。
徐亮亮,男,40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172.01元,自费2196.7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79元。
七、银盾驾校(3人)
焦勇生,男,41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3720.35元,自费5573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36元。
刘正焰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3月至5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30781.05元,自费15563.4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335元。
邵 勇,男,49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760.99元,自费2516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503元。
八、检测站(3人)
顾广明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290.75元,自费1541.5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31元。
朱宁琳,女,32岁,丈夫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829.71元,自费2240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48元。
周成永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648.41元,自费2200.8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40元。
九、职能部门(7人)
胡爱云,女,51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558元,自费102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4611元。
杨 静,女,36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3月至6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8972.07元,自费26812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、45%补助,计8427元。
毛 峰,男,40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719.51元,自费2911.8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165元。
陈晓娜,女,24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503.16元,自费2413.4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62元。
朱虹霖,女,36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837.21元,自费2281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42元。
胡爱云,女,50岁,母亲因病于2023 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087.43元,自费5878.9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82元。
王广卫,男,50岁,女儿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971.34元,自费1931.6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86元。
互助基金会
2023年9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