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年8月27日在总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互助基金会议,会议通过以下人员申请补助金额
参会人员:祁德荣、陆彬、顾兴喜、管福建、马如松、孙惠娟、王雪梅、李行、徐亮亮、徐新、王姝
互助基金2024年1-4月申请补助人员名单
(共239人543983元)
一、人防管理中心(109人)
刘凤华,女,44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836.99元,自费1297.4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54元。
张树祥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518.36元,自费2159.4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64元。
李兵源,男,64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712.12元,自费6706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018元。
赵倪淮,男,38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407.02元,自费2452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981元。
陈光祥,男,60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035.38元,自费5776.2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599元。
张春平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441.59元,自费7966.6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585元。
张鹤志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9917.72元,自费5406.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433元。
姜玉广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30.08元,自费2830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一半35%补助,计495元。
沈家祥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158.75元,自费1047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367元。
刘军,男,60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1月去逝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0000元整。
刘军,男,60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2961.97元,自费14396.2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、45%补助,计6286元。
刘宏,男,46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791.39元,自费10329.5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4648元。
李海武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883.6元,自费3137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55元。
沈二琴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943.16元,自费5160.5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322元。
赵成忠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784.42元,自费6126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757元。
董启明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377.72元,自费13707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6168元。
周来宝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10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63263.2元,自费10536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、45%补助,计4553元。
杨风山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10月去逝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0000元整。
罗文,男,26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421.94元,自费4505.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802元。
王宝华,男,61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3536.02元,自费7495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373元。
万玉宝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2887.69元,自费9391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精神,会员死亡给予补助20000元整。共计计24226元。
丁淮河,男,58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904.1元,自费2244.2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98元。
崔文武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828.63元,自费2872.4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149元。
陈海兵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038.74元,自费5120.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304元。
严同跃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712.3元,自费2141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56元。
邱马力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2月至3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4127.43元,自费10161.2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、45%补助,计4387元。
朱玉君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911.07元,自费3425.6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370元。
蒋中树,男,53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321.17元,自费10937.2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4922元。
邓兴用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至4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8018.68元,自费6981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、45%补助,计3034元。
乔长刚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822.52元,自费3505.9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402元。
李素平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至4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7073.37元,自费6687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、40%补助,计2535元。
朱爱林,男,54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495.56元,自费2135.4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54元。
张俊,男,29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785.31元,自费6157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771元。
孙茜,女,30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465.8元,自费6172.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778元。
袁耕生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633.1元,自费2131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53元。
孙忠,男,66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8748.71元,自费17302.5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7786元。
韦成国,男,60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459.59元,自费6125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757元。
刘士余,男,60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420.96元,自费5348.6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407元。
徐正江,男,60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至9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7477.34元,自费16711.5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、45%补助,计7144元。
王瑞瑞,男,34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594.18元,自费25784.8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868元。
吴艳,女,47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903.19元,自费4809.2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21元。
徐春红,女,56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149.4元,自费3082.1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62元。
薛素海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301.52元,自费2975.7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46元。
常同文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407.47元,自费2936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41元。
厉红芹,男,37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094.19元,自费4332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50元。
钱建喜,男,49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3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4875.08元,自费17810.8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672元。
王如军,男,58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1638.54元,自费8907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36元。
李海武,男,54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008.87元,自费2976.2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46元。
戈顺军,男,53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576.79元,自费2954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43元。
李兆峰,男,45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1月至4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0320.11元,自费6453.5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68元。
戴可平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118.46元,自费5162.1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74元。
朱小牛,男,50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1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6599.59元,自费7376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07元。
邓兴用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2436元,自费18393.7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759元。
柏建伟,男,38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426.69元,自费5867.2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80元。
孙林,男,41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002.24元,自费2204.1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31元。
张力,男,33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41364.18 元,自费27836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175元。
张殿曹,男,55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183.48元,自费9662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49元。
徐州,男,22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9640.92元,自费8965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45元。
魏从杨,男,55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116.55元,自费4351.6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53元。
陆小军,男,55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2004.99元,自费14323.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149元。
郑秀芹,男,50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2月至3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2315.95元,自费5154.5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73元。
韩绪松,男,52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090.56元,自费8408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61元。
张晋荣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87.43元,自费1955.7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93元。
汪文成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1月至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5469.97元,自费6258.1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39元。
薛亮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865.7元,自费4816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22元。
干国进,男,58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5168.29元,自费21209.6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181元。
姜杰,男,34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10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68428.59元,自费37592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639元。
王华中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104.76元,自费12994.8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949元。
常同文,男,47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321.42元,自费3726.2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89元。
马军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804.68元,自费6023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04元。
何鹏程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640.83元,自费1847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77元。
郑玉娟,女,52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561.38元,自费12578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887元。
周刚,男,49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139.64元,自费2429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64元。
司怀喜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513.82元,自费11677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752元。
陈勇,男,41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736.37元,自费14945.1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242元。
周刚,男,49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649.26元,自费4284.8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43元。
齐加春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854.35元,自费8885.0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33元。
孙昊,男,32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801.19元,自费8353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53元。
周明,男,32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803.34元,自费2222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33元。
姜成峰,男,54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424.64元,自费24521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678元。
桑叶,女,49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507.61元,自费3561.1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34元。
徐雷,男,39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265.15元,自费16797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20元。
钱兆军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941.27元,自费4656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98元。
周二祥,男,51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9648.57元,自费12279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842元。
郑秀芹,女,50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2月至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258.9元,自费10741.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611元。
孙开慧,女,34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869.66元,自费3824.8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74元。
王小香,女,37岁,丈夫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249.59元,自费7030.4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406元。
卢晓英,女,54岁,丈夫因病于2023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4984.09元,自费7691.5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538元。
朱广春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55824.01元,自费60518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2104元。
张新光,男,54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283.62元,自费2295.7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59元。
董金祥,男,58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12.78元,自费9056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811元。
戈顺军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003.14元,自费1875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75元。
胡宗根,男,50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611.47元,自费8986.2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797元。
郑会领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287.23元,自费2200.1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40元。
王金民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992.85元,自费3250.4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50元。
蒋法华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788.75元,自费1388.2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78元。
左红俊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227.92元,自费1828.5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66元。
朱永华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312.62元,自费9073.4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815元。
魏从杨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27.9元,自费5774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155元。
陈忠,男,51岁,妻子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374.88元,自费1575.1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15元。
徐吉云,男,56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327.63元,自费6971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394元。
杨加来,男,61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866.93元,自费5545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109元。
王佩俊,男,52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4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50026.28元,自费22771.0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554元。
孙忠,男,66岁,妻子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8718.73元,自费7587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517元。
姜廷生,男,55岁,妻子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690.99元,自费7540.5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508元。
朱成军,男,49岁,儿子因病于2023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486.77元,自费2659.1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532元。
李兆峰,男,45岁,女儿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07.78元,自费5256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051元。
戴陈龙,男,36岁,女儿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666.96元,自费4676.1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935元。
韩梅,女,45岁,女儿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490.25元,自费1047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09元。
二、武装守押中心(74人)
陈金成,男,40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668.81元,自费1034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362元。
黄海燕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86.01元,自费1472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15元。
杨森,男,29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713.51元,自费4820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928元。
郑晔,男,43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047.69元,自费2273.8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910元。
韩雪,女,35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641.75元,自费3044.6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18元。
李从亚,男,60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31657.8元,自费80512.4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70%补助,计50000元(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50000元)。
潘星宇,男,34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147.56元,自费2057.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823元。
张翔,男,47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840.53元,自费3118.7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248元。
徐一忠,男,55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138.32元,自费6794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058元。
姜勇,男,36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371.21元,自费4883.5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953元。
严卫东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965.35元,自费4263.4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705元。
王潇,男,31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576.4元,自费2339.8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936元。
吉磊,男,35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823.8元,自费2569.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028元。
周建东,男,35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431.3元,自费2664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066元。
韩寒冰,女,34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3722.13元,自费15387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6924元。
孙玉传,男,52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714.52元,自费1933.0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677元。
刘飞,男,43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354.47元,自费3371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349元。
金小光,男,43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2月至3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2731.01元,自费4711.3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07元。
杨鹤松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69669.99元,自费60958.2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144元。
郑晔,男,44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323.11元,自费3606.9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41元。
王平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4490.02元,自费4826.8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724元。
蒋继云,男,41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178.55元,自费26081.7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912元。
陈光富,男,58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132.64元,自费3274.8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91元。
谈二林,男,46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321.78元,自费6414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62元。
陈前文,男,56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1251.57元,自费18158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724元。
丁辉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9923.08元,自费15422.9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313元。
胡方明,男,35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448.66元,自费5428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14元。
严维维,男,40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1月至3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3364.48元,自费10286.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43元。
蒋静,男,45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366元,自费4462.6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69元。
张建,男,46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5069.89元,自费8878.9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32元。
王闯,男,37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8月至1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56013.14元,自费12154.7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823元。
印文武,男,40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096.52元,自费2138.1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21元。
金浪,男,47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893.69元,自费3270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91元。
卢永亮,男,46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0773.63元,自费16882.5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32元。
刘美玲,女,49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546.14元,自费10589.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588元。
黄铁波,男,38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049.1元,自费1782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67元。
王国涛,男,43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1月至1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6666.44元,自费3350.8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03元。
周从建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587.91元,自费3239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86元。
张中华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865.41元,自费2345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52元。
颜刘廷,男,45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582.35元,自费6548.3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82元。
王志贵,男,35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2684.45元,自费17431.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615元。
朱江波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641.15元,自费3428.3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14元。
孙菊红,女,43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4132.36元,自费9263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90元。
张建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972.07元,自费3397.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10元。
万志超,男,23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92.17元,自费4228.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34元。
翁莉芹,男,48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3901.39元,自费3126.8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69元。
钱海波,男,45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2177.77元,自费6173.8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926元。
林松,男,46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7013.21元,自费13978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097元。
张威,男,30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311.21元,自费9961.9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94元。
蒋静,男,45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255.02元,自费2828.6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24元。
周宇,男,40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349.71元,自费3937.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91元。
刘中永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043.72元,自费2025.8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04元。
李奎,男,55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7529.53元,自费3472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21元。
张翔,男,47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78897.26元,自费12408.7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861元。
苗钢,男,38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6357.3元,自费9562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34元。
李行,男,44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115.26元,自费2138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21元。
何俣昊,男,22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832.56元,自费5844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77元。
尚书,女,岁,丈夫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101.6元,自费2142.6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29元。
陈洪军,男,48岁,妻子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114.79元,自费2779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556元。
詹兵,男,53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538.87元,自费6365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273元。
吴亚,男,58岁,妻子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886.22元,自费3819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64元。
谈二林,男,46岁,妻子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366.23元,自费2628.1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526元。
王建飞,男,60岁,妻子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951.91元,自费3466.3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93元。
姜勇,男,36岁,儿子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672.74元,自费6026.1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205元。
周建东,男,35岁,儿子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446.87元,自费6433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287元。
蔡建淮,男,34岁,儿子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488.1元,自费3814.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63元。
朱江波,男,46岁,儿子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742.27元,自费4208.6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842元。
陈亮,男,28岁,儿子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348.03元,自费7857.6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572元。
韩寒冰,女,34岁,儿子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080.95元,自费5700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140元。
李海涛,男,39岁,女儿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70.87元,自费7906.5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581元。
张文耀,男,33岁,女儿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8528.93元,自费8528.9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一半的20%补助,计853元。
李小雪,男,39岁,女儿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196.79元,自费1533.7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07元。
朱明,男,32岁,女儿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386.93元,自费9304.0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861元。
苗钢,男,38岁,女儿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087.92元,自费3567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14元。
三、涟水分公司(7人)
徐洪玲,男,59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0622.57元,自费23682.9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55%补助,计13026元。
刘树艮,男,63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622.67元,自费4056.1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622元。
徐洪成,男,60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515.97元,自费1522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33元。
李树成,男,60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973.94元,自费6031.5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714元。
王强,男,38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219.22元,自费3116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67元。
漆强,男,50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204.03元,自费4084.5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13元。
薛伟林,男,56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547.39元,自费2146.8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22元。
四、银盾物业(16人)
李建华,男,67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5085.01元,自费35085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一半的45%补助,计7894元。
程陆洪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6469.49元,自费6821.1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3070元。
徐蓉,女,44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174.99元,自费10160.6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4572元。
孙雄飞,男,41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981.56元,自费2343.6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52元。
孙雄飞,男,41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8484.89元,自费34843.5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227元。
戴家兴,男,60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2月至3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05366.94元,自费28060.9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209元。
陈敏,女,48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291.76元,自费1298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95元。
陈学林,男,53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3065.14元,自费8195.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229元。
王海平,男,56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698.1元,自费9386.4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08元。
王海平,男,56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7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0497.76元,自费9520.2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428元。
王建红,女,36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9444.99元,自费46395.3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959元。
张利华,女,54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484.6元,自费1519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28元。
顾风梅,女,54岁,丈夫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384.96元,自费3877.0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775元。
孙志兰,女,53岁,丈夫因病于2023年8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5183.06元,自费7414.5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483元。
王凤芹 ,女,56岁,丈夫因病于2023年7月至8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7124.11元,自费5159.8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032元。
王凤芹 ,女,56岁,丈夫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999.68元,自费2328.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66元。
五、供应链物流(5人)
黄艳,女,37岁,本人因病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40480.29元,自费29706.8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13368元。
黄艳,女,37岁,父亲因病于2023年6月至7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9015.32元,自费79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186元。
曾凡荣,男,58岁,妻子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360.92元,自费1075.0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215元。
曾凡荣,男,58岁,妻子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092.7元,自费2077.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415元。
黄艳,女,37岁,儿子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053.19元,自费3253.3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51元。
六、驻外分公司(3人)
任海祥,男,51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866.43元,自费5866.4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一半的40%补助,计1173元。
沙汝军,男,56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0889.87元,自费17272.5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91元。
张玉勤,男,52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39098.5元,自费20278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3042元。
七、智慧安保中心(7人)
叶圣琦,男,50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2月至5月3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21971.54元,自费8330.3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3332元。
范文瀚,男,26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545.16元,自费1354.8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474元。
刘梦鑫,女,26岁,本人因病于2023年1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939.43元,自费2436.89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975元。
张雪军,男,35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6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7346.21元,自费14160.6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124元。
任伟,男,41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9487.16元,自费39704.2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956元。
刘洋,男,36岁,儿子因病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1287.45元,自费7030.5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406元。
张涵军,男,30岁,儿子因病于2023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460.53元,自费4333.2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867元。
八、国联天纶安心养车(1人)
林鹤鸣,男,37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4947.58元,自费13996.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099元。
九、银盾驾校(3人)
张玉梅,女,50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677.59元,自费4716.46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887元。
刘正焰,男,55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1月至5月6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94688.93元,自费27555.71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133元。
汪波,男,46岁,女儿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891.14元,自费1975.1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395元。
十、检测站(1人)
吴彦海,男,47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7611.01元,自费3877.2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582元。
十一、高级安保专业班(1人)
王沪生,男,32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2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21640.89元,自费6173.6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5%补助,计2778元。
十二、职能部门等(12人)
徐栩帆 ,女,46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209.77元,自费1538.7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35%补助,计539元。
汤建国,男,56岁,本人因病于2024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0667.2元,自费3703.4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40%补助,计1481元。
靳凤,女,42岁,父亲因病于2024年3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17817.31元,自费5882.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882元。
黄华,女,44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0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48988.81元,自费19490.0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924元。
张竹青,女,43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5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905.48元,自费9254.02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1388元。
严欢,女,32岁,母亲因病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2次住院治疗,共花费62531.93元,自费41492.38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6224元。
徐栩帆 ,女,46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5500.76元,自费1697.67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255元。
陈晓娜,女,25岁,母亲因病于2024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1528.55元,自费2786.4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15%补助,计418元。
华福康,男,26岁,妻子因病于2024年3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4635.91元,自费5872.6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175元。
黄华,女,44岁,儿子因病于2024年1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64310.86元,自费33230.14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6646元。
孙羽,女,30岁,儿子因病于2023年9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12171.78元,自费8460.75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692元。
张大康,男,31岁,女儿因病于2023年4月住院治疗,共花费9918.71元,自费5201.63元,根据互助基金第十三条第五款的精神,给予自费部分20%补助,计1040元。